標題:誠美材 本公司因股票利益歸入權向奇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民事
訴訟乙事,業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決確定在案。
日期:2019-02-20
股票代號:4960
發言時間:2019-02-20 15:04:30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誠美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
被告:奇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奇美實業)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107年度金上字第1號
4.事實發生日:108/01/28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爭訟標的:股票交易之歸入權利益新台幣利益11,032,895元,並加
計自最後一筆交易日即105年4月8日起至給付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發生原委:
(1)本件因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之提醒,
本公司於106年5月9日依證券交易法第57條、及證券交易法施行
細則第11條之規定起訴,請求董事奇美實業依法給付本公司新
台幣(以下同)15,774,895元整、其中新台幣11,032,895元整應
計算自105年4月8日起至交付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中新台幣4,742,000元整應計算自105年8月12日起至交付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本案第一審判決(106年金字第3號)奇美實業應給付本公司交
易之差價利益11,032,895元,並加計自最後一筆交易日即105年
4月8日起至給付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至於股票
獲配利息4,742,000元之部分及利息則駁回。
(3)奇美實業不服一審之判決並向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提請上訴。
6.處理過程:
經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並於107年12月26日之107年度金上字
第1號民事判決駁回奇美實業之上訴,奇美實業並未上訴,本案
並已於108年1月28日確定在案。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經雙方合意給付日訂為108年2月12日後,奇美實業已依判決之結
果於108年2月14日將
(1)獲利價差:11,032,895元整
(2)獲利價差之利息≒1,573,321元整。1,032,895+1,573,321=
行使歸入利益之總金額合計為12,606,216元整,匯入本公司所
指定之帳戶中。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依法提出答辯,積極維護本公司權益,並獲得勝訴。
9.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判決紙本收文日期108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