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大同 本公司對欣同、新大同召開股東臨時會
提出定暫時狀態處分聲請狀。
日期:2020-09-22
股票代號:2371
發言時間:2020-09-21 23:32:57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大同公司、欣同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新大同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無
4.事實發生日:109/09/21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於今日分別向臺北地院、士林地院提出定暫時狀態處分聲請狀,
就欣同公司、新大同公司訂於109年10月21日召開股東臨時會應予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6.處理過程:檢附相關事證向臺北地院、士林地院具狀聲請。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不適用
9.其他應敘明事項:
聲請狀記載,依起訴書及判決,鄭文逸曾向中國籍商人任國龍調度資金,
並用於炒作本公司股票,而遭臺北地方法院重判13年6個月,且因上開起訴書與
判決書分別載明欣同公司及新大同公司之設立者及實質持有與控制人為鄭文逸,
故該二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不但已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而屬無效外,
因該二公司為鄭文逸之炒股工具,故該二公司名下所持有之本公司股票
亦屬鄭文逸之犯罪所得,而應依法加以沒收。然而該二公司已被經濟部核准
召開臨股會。
欣同公司及新大同公司已預定於109年10月21日召開股東臨時會。但由於該二公司
持股有上述爭議,如准其行使各項股東權利,恐無法即時保護聲請人公司等,
而將危害本公司之正常營運、其他合法股東權益。且本公司所業務為投審會定義的
機敏行業,不准陸資投資,故任國龍提供資金給鄭文逸介入本公司經營並與
共同炒作大同股價,即有高度國安疑慮,其對臺灣法治的立即傷害與深遠影響
恐難以估算、補救與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