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大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駁回本公司聲請對欣同召開股東臨時會
提出定暫時狀態處分
日期:2020-10-16
股票代號:2371
發言時間:2020-10-15 22:31:54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大同公司、欣同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簡稱欣同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全字第367、368號
4.事實發生日:109/10/15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就欣同公司取得股份行為係屬無效,其不得行使股東提案權、董事與獨立董事候選人
提名權、股東會召集權、股東會出席權及表決權(含選舉權),本公司業於109年9月
21日提出民事定暫時狀態處分聲請狀,依據新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9年10月15日
駁回本公司前述聲請。
6.處理過程:不適用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不適用
9.其他應敘明事項:
(1) 根據媒體報導,金管會10/13發佈的裁罰是對新加坡的FINI陸資,
該陸資是丁建勇。107年1月17日金管會裁罰任國龍18%,限期6個月出清,
其中一個代持戶是Ding David,而新查獲之陸資丁建勇即是Ding David的父親。
此證實當初金管會要求Ding David 出清持股,結果是他繞道轉讓持股給其父親
丁建勇。藉以規避金管會查核。 此也證實本公司一年多來一直呼籲金管會查明
,該18%是否真已出清,是正確的疑慮。
(2) 現在第四次查獲之5.87%就是當初第三次被裁罰的陸資之一,現在查出也只是冰山
一角,其他尚待金管會加速擴大調查,該18%是否真已出清? 是否還有未查獲之
陸資尚潛藏?本公司認為,在充分調查徹底確認無陸資之前,欣同、新大同、
鄭文逸等與任國龍關係密切的市場派,應先暫停召開臨股會。
很遺憾台北地方法院未及審酌上情而裁定駁回!
本公司將於收到裁定書後與律師討論後續因應作為。
本公司企盼其他法院能就整體陸資影響,加以審酌,核准本公司假處分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