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大同 最高法院判決廢棄高等法院判決,發回高等法院重新審理
日期:2020-09-21
股票代號:2371
發言時間:2020-09-21 19:56:27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欣同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欣同)及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同)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最高法院109年度臺上字第1845號、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1522號判決
4.事實發生日:109/09/21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於今日接獲最高法院書記廳通知書,
就欣同公司提告大同106年股東會決議無效之訴作出判決,
判決主文「原判決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6.處理過程:不適用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不適用
9.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感謝最高法院法官明察秋毫,
確認大同公司106年股東會及董事改選程序合法有效。
106年股東會選出董事合法運作,迄至109年董事會改選。程序一切合法合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