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大同 本公司向北高行政法院聲請經濟部停止原處分
日期:2020-09-09
股票代號:2371
發言時間:2020-09-08 23:29:37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大同公司、經濟部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經濟部109年8月12日經授商字第10901152910號函
4.事實發生日:109/09/08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就經濟部依公司法173條第四項核准股東臨時會之處分,於今日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依法提出行政訴訟停止執行聲請狀。
6.處理過程:檢附相關事證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具狀聲請。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不適用
9.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 經濟部之原處分准許召開之理由違背公司法第173條第四項要件及經濟部既有
自訂函釋原則,破例特准少數股東,在公司董事會順利運作的情況下,自行
召開臨股會。
二、109年8月24日台北地方法院發布新聞稿,以共同犯違反證交法,重判鄭文逸13年
6個月。欣同及新大同公司為鄭文逸所設立及實質持有與控制的公司。
該二公司為鄭文逸炒股的法人群組,是交易中樞之一。該二公司所持有大同股票
為鄭文逸的犯罪所得,若經濟部核准其召集臨股會,無異承認炒股被告鄭文逸得
續保其炒作股票之犯罪所得,並以該等股票贓物,行使股臨會召集權、主導董事
提名與改選,欲取得本公司經營權,遂行其犯罪計畫。法院如此重判,經濟部
若維持原處分,無異是在鼓勵經濟犯罪。
大同公司嚴正呼籲經濟部應撤銷原核准欣同、新大同召集臨股會之處分。
三、 同樣理由事證,本公司已向行政院訴願委員會遞送申請停止執行聲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