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大同 行政院訴願委員會駁回本公司申請停止執行核准股東臨時會
行政處分
日期:2020-10-15
股票代號:2371
發言時間:2020-10-15 14:00:19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大同公司、經濟部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行政院訴願委員會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不適用
4.事實發生日:109/10/14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就經濟部依公司法173條第四項核准欣同及新大同申請股東臨時會之處分,本公司
向行政院訴願委員會申請停止執行,行政院訴願委員會於109年10月14日發布新聞
稿駁回本公司前述申請。
6.處理過程:不適用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不適用
9.其他應敘明事項:
(1)感謝金管會持續查核陸資並宣布裁罰,證實本公司一直強調,深受陸資以FINI
帳戶掩飾其真實身分違法投資大同的重大傷害,央請金管會詳查,是正確且迫
切的要求。
(2)10/13發佈的是對新加坡的FINI陸資,本公司期盼金管會繼續加緊努力查核,
因為隱藏在本公司的非法FINI帳戶,還有7個是在香港的帳戶,尚需金管會加緊
續查,否則該等陸資如一旦介入本公司經營,必將影響本公司之治理及承攬政
府採購履約資格等正當利益,乃至於侵擾我國國防及資安之公眾利益,以免大
同蒙受不可回復的損害。
(3)現在其中一帳戶已被證實為陸資,本公司懇請金管會依法行政,清查陸資,也
同時要求大同的相關股東須依證交法及企併法申報。
(4)欣同、新大同以公司法第173條第四項申請召開股臨會時,本公司基於
a. 先待金管會查明陸資
b. 本公司董事會順利運作中,應無公司法第173條第四項之適用,
懇請經濟部勿輕易核准股臨會,但經濟部仍迅速核准。
現再次查獲之陸資也只是冰山一角,其他尚待金管會加速擴大調查,在充分調查目
前欣同、新大同等與鄭文逸、陸資任國龍以及具高度牽連的市場派股東,徹底確認
無陸資之前,本公司籲請停止原行政處分。
很遺憾訴願委員會未予採納! 本公司將與律師商量後續可行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