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大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廢棄高院裁定
日期:2020-09-30
股票代號:2371
發言時間:2020-09-30 01:02:51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大同公司、欣同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9年度台抗字第1023號
4.事實發生日:109/09/29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於今日收到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就欣同公司於106年
股東會董事改選後,申請就禁止8人行使公司董事、獨立董事、董事長職務及
印鑑章定暫時狀態假處分高院駁回後提出再抗告,經最高法院裁定「原裁定廢棄,
應由台灣高等法院更為裁定。」
6.處理過程:無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不適用
9.其他應敘明事項:
最高法院認為原抗告證據應再調查,足以釋明是否有假處分之必要。
這些證據本公司已多次說明在案,將在更審時再度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