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泰豐 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與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
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之說明
日期:2021-08-05
股票代號:2102
發言時間:2021-08-05 06:57:56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聲請人 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0年度商暫字第2號
4.事實發生日:110/08/04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院110年度商暫字第2號聲請人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
人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於民
國110年8月4 日裁定,簡要說明裁判要點如下:
聲請人以新臺幣15億5,000萬元或同額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
或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銀行本票為相對人供擔保後,禁
止相對人於兩造間之本案訴訟確定前,執行民國110年6月15日
第23屆第8次董事會決議事項第2案即「處分子公司泰鑫建設股
份有限公司全部股權及子公司泰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權
或泰豐中壢廠土地案」,以及如附件3標售公告所示公開標售
泰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暨泰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權之所
有程序(含開標、決標)、後續簽約及履約交割之行為。
6.處理過程:委請律師進行後續因應措施。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暫無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委請律師進行後續因應措施。
9.其他應敘明事項:截至發布時間為止,本公司尚未收到智慧財
產及商業法院所發之相關正式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