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泰豐 本公司收到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執行命令,聲請人並已提供擔保金新台幣
15億5,000萬元,相對人應履行其執行命令
日期:2021-08-12
股票代號:2102
發言時間:2021-08-12 17:45:57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聲請人 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0年度商暫字第2號,
桃院祥松110年度司智執全字第1號
4.事實發生日:110/08/12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收到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執行命令,依據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110年度司智執全字第1號債權人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與債
務人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間定暫時狀態處分強制執行事件,
債務人應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商暫字第2號定暫時狀
態處分民事裁定之主文第一項所載:「禁止相對人於兩造間之
本案訴訟確定前,執行民國110年6月15日第23屆第8次董事會
決議事項第2案即『處分子公司泰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
權及子公司泰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權或泰豐中壢廠土地
案』,以及如附件3標售公告所示公開標售泰誠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暨泰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權之所有程序(含開標、
決標)、後續簽約及履約交割之行為」履行。
6.處理過程:本公司收受商業法院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和執行
命令,將暫停公開標售。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暫無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業已對商業法院之定暫時狀態
處分裁定提出抗告,待抗告結果後,再決定公開標售程序是
否繼續進行。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