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泰豐 關於110/07/02媒體報導澄清說明
日期:2021-07-02
股票代號:2102
發言時間:2021-07-02 15:54:34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0/07/02
2.公司名稱: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經濟日報電子報
6.報導內容:標題「泰豐處分中壢廠 過半股東狀告董事長背信」
7.發生緣由:如主旨
8.因應措施:報導澄清
9.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 媒體錯誤報導:「…委託世邦魏理仕和仲量聯行估值
子公司泰誠和泰鑫持有的中壢廠土地,竟不提供相同且完整
的資料;世邦魏理仕估值合計62億元,仲量聯行估值合計121
億元,6席董事竟選擇世邦魏理仕,造成泰豐可能損失達60億
元以上…」,惟查本公司110年6月15日董事會第三案僅係遴選
「辦理標售作業廠商」,全體董事各自就參與遴選公司之規模
、商譽、過去三年是否具銷售工商綜合區及重劃區之實績、標
售方案之完整性等項目,進行加權比重計分評估後,依各董事
評分結果決定遴選順位;另本公司並未委託參與遴選公司進行
擬標售土地之鑑價;關於處分資產之鑑價於110年6月15日董事
會後,本公司已委託二家以上專業不動產公司鑑價中,俟鑑價
報告完成,將提董事會討論底價等相關標售條件;遴選辦理標
售作業廠商,無關決定土地售價,遑論造成損失,前揭媒體報
導明顯有誤。
二、 媒體錯誤報導:「依仲量聯行估值,泰鑫土地價值為泰
豐公司資本額1.2倍,應為泰豐的主要資產,處分泰鑫股權卻
自始至終未提報股東會通過,依公司法相關法令,泰豐董事會
處分泰鑫股權的相關決議都屬違法無效…」,媒體報導所稱
「依仲量聯行估值…」,並非本公司委託之鑑價,且查本公司
處分中壢廠等土地(或泰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泰誠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股權,亦委請專業律師出具法律意見,律師依據公司
法第185條規定、相關經濟部函釋及司法實務見解檢視本公司
處分資產案,扼要以言,因不發生「財產之轉讓,足以影響公
司所營事業之不能成就」之情事(諸多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判
決案例所認定之基準),毋庸提請股東會決議。
三、 媒體錯誤報導:「…顯見能不能賣、要不要賣都是馬述
健一人決定,違反公司治理,無視股東權益」,經查本公司
110年6月15日董事會決議處分資產、遴選辦理公開標售資產
作業程序之專業廠商,均由全體董事討論決議,而本公司董
事會成員各有多元、專業之背景及獨立性,並非董事長所能
左右其意見;相關遭誤導之錯誤、不實報導,應予澄清,以
維護本公司及全體股東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