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泰豐 關於110/06/21媒體報導澄清說明
日期:2021-06-21
股票代號:2102
發言時間:2021-06-21 16:12:58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0/06/21
2.公司名稱: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經濟日報
6.報導內容:標題「泰豐賣地 市場派質疑」
7.發生緣由:如主旨
8.因應措施:報導澄清
9.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澄清:中壢廠土地非泰鑫公司所持有之土地。
二、參與遴選辦理公開標售作業廠商均表示 ”...從未提供
貴公司中壢廠土地及建物之正式鑑價,本公司是依照市場
案例分析提供市場價格僅作為標售價格訂定之參考”。110年
6月15日董事會遴選辦理公開標售作業之廠商並非決定處分
資產之底價,辦理公開標售前,會就處分標的資產委託專業
鑑價公司進行鑑價,再由董事會決議訂定公開標售底價,媒
體報導所謂「賤賣土地、踐踏股東權益」,絕非事實。
三、本公司與參與遴選廠商素無往來,為求公平, 對於二廠商
均提供完全相同資料,報導所提及關於工商綜合區,亦於董
事會開會7日前提供, 媒體報導「在董事會前一日才被告知提
案須增加工商綜合區土地的評估分析」,並非事實;本公司
留存相關提供廠商資料之記錄,以備日後查證所需,特此澄清。
四、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處分中壢廠土地(或子公司泰誠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權)及子公司泰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全部股權公開標售案」,不論以處分不動產或二子公司全部股
權而言,依法令規定由董事會遵循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
理程序」,有關處分資產(不動產、有價證券)之相關程序辦
理。另以公司法第185條(營業政策重大變更)規定及相關經
濟部函釋、司法實務見解檢視董事會該處分資產案,因不發生
「財產之轉讓,足以影響公司所營事業之不能成就」之情事,
故不適用公司法第185條規定,毋庸提請股東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