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誠美材 本公司收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
日期:2019-02-01
股票代號:4960
發言時間:2019-02-01 00:11:23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債權人:何昭陽
債務人:葉美麗
第三人:誠美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108年1月29日北院忠108司執全精字第62號執行命令
4.事實發生日:108/01/31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於108年1月31日收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北院忠108司執全精字
第62號執行命令,執行命令主旨為:「債務人葉美麗應於本命令送
達日起,依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全字第45號民事裁定主文第1
項所載:『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20號兩造確認
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在及存在之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前,不得行使誠美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職務,聲請人(即債權人)得繼續行使
誠美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職務』履行,如不履行,本院得依
法處怠金或管收之。」。
6.處理過程:
依據法院執行命令所載,該執行命令應於本公司董事長葉美麗女士收
受執行命令之日起始生效力,故只要本公司前董事長何昭陽先生提出
葉美麗女士收受執行命令之證明,本公司即會依法院執行命令之內容
配合辦理。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