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大同 金管會行政處分限制大同公司不得再自辦股務。
日期:2020-07-16
股票代號:2371
發言時間:2020-07-16 21:05:58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大同公司及金管會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金管會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金管證交字第10903503141號
4.事實發生日:109/07/16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今日收到金管證交字第10903503141號函,裁處本公司不得再自行辦理股務
事務。
6.處理過程:無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依法訴願。
9.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金管會109/7/2來函要求本公司說明「109年度股東常會有關法定無表決權股
份所生爭議,而恐涉不得再自行辦理股務事務」,本公司業於7/13函覆並詳
盡說明各項理由,金管會翌日即作出不得再自行辦理股務事務之裁處,然未
就本公司說明之各項理由詳列駁回理由,本公司深感遺憾!
二、本公司於109年度股東常會之股務各項作業皆係依法辦理,謹就回覆金管會之
說明內容,摘要說明如下:
(一)因有涉違反企業併購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法律,致取得股權無效之股
東,本公司已事先諮詢外部律師就本次股東會及股務作業等相關法律可能
爭議出具法律意見書,確認正當性、合法性無虞,並已檢附陳報證期局。
(二)基於第一點說明,本公司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頒佈之股務單位內部控制
制度標準規範,就違反委託書規則者,授予公司得拒絕發給當次股東會各
項議案之表決票,並將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之總數;
舉輕以明重,故本公司本次股東會就重大違法股東之無效股權數,拒絕發
給各項議案之表決票,係依法有據,其必要性、正當性、合法性無虞。
(三)金管會尚未先釐清違法股東權利瑕疵之前提事實,而先認定本公司有違反
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此裁處應尚有可審酌之處。
(四)金管會行政處分就行政法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憲法保障人民之工作權等
,應尚有可審酌之處。
三、非法陸資及其一致行動人就取得大同公司股權程序違法是既成事實,且有諸多
實際證明,致肇生爭議。 籲請主管機關先就違法股東之爭議先釐清,釐清陸
資,再論股東權益保護。
本公司為維護公司、員工及合法股東之權益,就本處分將依法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