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大同 投保中心召開臨時董事會決議通過對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林郭文艷提起裁判解任訴訟
日期:2020-07-07
股票代號:2371
發言時間:2020-07-06 22:35:13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大同公司董事長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以下簡稱投保中心)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無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無
4.事實發生日:109/07/06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投保中心今日召開臨時董監事會,針對大同公司於109年度股東常會逕自認定部分
股東無表決權等情事,認為該公司董事長林郭文艷執行業務有重大違反法令之情
事,決議通過對其提起裁判解任訴訟。
6.處理過程:無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若投保中心提起裁判解任訴訟,屆時依法抗辯。
9.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此次股東會,依公司法第180條第1項刪除無表決權股,係依據企業併購法
第27條第15項排除,基於共同併購之目的取得本公司股份而未依法申報者,超過
10%部份無表決權,並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3條之1規定排除中資違法利用他人
名義持有股份者,法律依據清楚明確,本公司根據事實依法認定。
一、台灣台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19886號起訴書及109年度偵字第8777號追加起
訴書,起訴鄭文逸及其股市炒手張呂華、林振興在案,載明有「鄭文逸集團
群組」多人。
二、本公司股東羅得、三雅及競殿公司在108年兩次申報書均無勾選按照企業併購
法第27條申報,亦未表明併購之目的。
三、王光祥、林宏信、楊榮光等人共同召開記者會,宣示共同併購大同之目的,
其違法事實具體明確,絕非無的放矢。
四、本公司重申遵守國家法律、公司章程與相關規定;不遵法紀始作俑者係前述
違法股東及未依法申報的股東。
大同公司為保障其他合法股東權益採取之措施依法有據。本公司並重申,關於
股東與公司間表決權之爭議可循司法處理,最終,應有司法判決認定。
投保中心擬對本公司董事長起訴裁判解任顯有誤會,本公司深表遺憾,相信司
法最終必能釐清爭議,本公司正確適用法律,以還本公司與董事長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