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大同 聲請外國機構投資人及其在台保管機構對於投資專戶內之
違法股東提起本件確認無代理權訴訟事說明
日期:2020-07-03
股票代號:2371
發言時間:2020-07-03 18:58:49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聲請狀一
原告大同公司及被告1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2元大證券(香港)
有限公司、被告3大華繼顯(香港)有限公司、被告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被告5金英証券(香港)有限公司
聲請狀二
原告大同公司及被告1群益證券(香港)有限公司、被告2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
司、被告3新加坡銀行有限公司、被告4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
5元富證券(香港)有限公司、被告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7國泰
證券(香港)有限公司、被告8匯豐金融證券(亞洲)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暫無
4.事實發生日:109/05/19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被告等(外國機構投資人)所利用之投資專戶持有原告大同公司股票,且其等投資
專戶恐係違法陸資任國龍利用他人名義持有原告公司股票,外國機構投資人對於投
資專戶內之原告公司股份是否得以行使股東權、我國保管機構對於投資專戶內之股
份是否具有代理權均有疑義,原告據此提起本件確認代理行使表決權之代理權均不
存在訴訟事。
6.處理過程:
於109/5/19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遞送二份聲請狀,分別就五家及八家代理機構提起
聲請確認代理權不存在訴訟。分別如下:
聲請狀一:
一、確認被告1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原告公司股東戶名「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受託保管元大證券(香港)有限公司投資專戶」(股東戶號:
809276)、「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託管大華繼顯(香港)有限公司客戶帳戶投資
專戶」(股東戶號:622140)內所持有之原告公司股份,代理被告2元大證券
(香港)有限公司出席原告公司股東會、就前開股東會議案行使表決權、於台
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東會電子投票平台行使表決權之代理權均不存在。
二、確認被告2元大證券(香港)有限公司就原告公司股東戶名「花旗(台灣)商
業銀行受託保管元大證券(香港)有限公司投資專戶」(股東戶號:809276)
內所持有之原告公司股份,對於原告公司之股東提案權、董事與獨立董事候選
人提名權、股東會出席權及表決權(含選舉權)均不存在。
三、確認被告3大華繼顯(香港)有限公司就原告公司股東戶「花旗(台灣)商業
銀行託管大華繼顯(香港)有限公司客戶帳戶投資專戶」(股東戶號:622140)
內所持有之原告公司股份,對於原告公司之股東提案權、董事與獨立董事候選
人提名權、股東會出席權及表決權(含選舉權)均不存在。
四、確認被告4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原告公司股東戶名「匯豐銀
行託管金英証券(香港)有限公司戶」(股東戶號:706974)內所持有之原告
公司股份,代理被告2元大證券(香港)有限公司出席原告公司股東會、就前
開股東會議案行使表決權、於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東會電子投票平台行使表
決權之代理權均不存在。
五、確認被告5金英証券(香港)有限公司就原告公司股東戶名「匯豐銀行託管金
英証券(香港)有限公司戶」(股東戶號:706974)內所持有之原告公司股份
,對於原告公司之股東提案權、董事與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權、股東會出席權
及表決權(含選舉權)均不存在。
聲請狀二:
一、確認被告2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就原告公司股東戶名「群益金鼎證券股
份有限公司受託保管群益證券(香港)有限公司客戶群益證券託管有限公司
投資專戶」(股東戶號:300214)內所持有之原告公司股份,代理被告1群益
證券(香港)有限公司出席原告公司股東會、就前開股東會議案行使表決權、
於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東會電子投票平台行使表決權之代理權均不存在。
二、確認被告4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原告公司股東戶名「匯豐銀
行託管ING亞洲私人銀行有限公司(註:109/6/9更名為〝匯豐(台灣)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保管新加坡銀行有限公司投資專戶〞)」(股東戶號:
706973)內所持有之原告公司股份,代理被告3新加坡銀行有限公司出席原告
公司股東會、就前開股東會議案行使表決權、於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東會
電子投票平台行使表決權之代理權均不存在。
三、確認被告4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原告公司股東戶名「匯豐託
管匯豐金融證券(亞洲)有限公司」(股東戶號:853490)內所持有之原告
公司股份,代理被告8匯豐金融證券(亞洲)有限公司出席原告公司股東會、
就前開股東會議案行使表決權、於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東會電子投票平台
行使表決權之代理權均不存在。
四、確認被告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原告公司股東戶名「中信託託
管元富證券(香港)有限公司投資」(股東戶號:853621)內所持有之原告
公司股份,代理被告5元富證券(香港)有限公司出席原告公司股東會、就前
開股東會議案行使表決權、於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東會電子投票平台行使
表決權之代理權均不存在。
五、確認被告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原告公司股東戶名「國泰證券
(香港)有限公司-客戶帳戶」(股東戶號:867879)內所持有之原告公司
股份,代理被告7國泰證券(香港)有限公司出席原告公司股東會、就前開股
東會議案行使表決權、於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東會電子投票平台行使表決
權之代理權均不存在。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兩件訴訟係針涉嫌非法陸資藉由外國機構投資人及其在我國保管機構投資
專戶內所持有之大同公司股份,提起確認代理行使表決權之代理權不存在訴
訟,並非不歡迎外國機構投資人透過我國保管機構在我國投資,洵屬二事。
二、提起本兩件訴訟同時,為聲請假處分保全程序之考量,故在法院迄未做出裁
定之前,本公司暫未對外公告發布重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