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大同 依證交所要求就本公司109年股東會限制違法股東行使股東
權利補充說明二
日期:2020-07-02
股票代號:2371
發言時間:2020-07-02 21:37:30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9/06/30
2.公司名稱: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一、本公司於109年6月30日召開股東常會,會議通知及召開程序一切遵循規定合法
進行。惟因本年度股東會將進行改選董事及獨董,有多位違法股東推派代表企
欲參選,其中包含已由台北地檢署起訴的違法陸資股東,經本公司陳報主管
機關,尚未有明確行政處分之前,為保障大同公司合法股東之權益,本公司
謹遵循法律途徑採取必要之措施,並由會議司儀宣讀主席裁示理由,摘要說明
如下。
二、本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任何人單獨或共同基於併購目的,取得本公司超過
百分之十股份,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應於取得後十日內,向證券
主管機關申報其併購目的等事項,如有變動應隨時補正,否則就超過部分
無表決權。
查本公司以下股東: (1)羅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2)三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3)競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4)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託管保管元大證券(香港)
有限公司投資專戶、(5)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託管大華繼顯(香港)有限公司-
客戶帳戶投資專戶、(6)匯豐銀行託管金英証券(香港)有限公司戶、
(7)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保管群益證券(香港)有限公司客戶群益
證券託管有限公司投資專戶、(8)匯豐銀行託管ING亞洲私人銀行有限公司
、(9)匯豐託管匯豐金融證券(亞洲)有限公司、(10)中信託託管元富證券(香港)
有限公司投資、(11)國泰證券(香港)有限公司-客戶帳戶、(12)北碁投資有限
公司、(13)虞金榜、(14)陳麗卿、(15)徐金藍、(16)傅怡淵、(17)傅威銘、
(18)傅培銘,與鄭文逸、王光祥、任國龍等人共同基於併購目的,取得本公司
超過百分之十股份,未依法申報,渠等股份依法不得行使表決權、選舉權。
另羅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三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競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就其公開徵求取得之委託書,依同一法律上之理由,不得行使表決權、選舉權。
三、鄭文逸集團(含(19)鄭文逸、(20)鄭佳佳、(21)張湘羚、(22)鄭豐儀、
(23)鄭文華、(24)林振興、(25)蔣秀華、(26)欣同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27)新大同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與王光祥、任國龍等人共同基於併購
目的,取得本公司超過百分之十股份,未依法申報,渠等就超過百分之十
股份,依企業併購法本無表決權、選舉權。
四、又本公司所營事業含尚未開放陸資投資之業別項目,為大陸地區人民來臺
投資許可辦法第八條禁止陸資投資之企業,陸資違法取得本公司股份者,
依民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當然無效。
本公司股東涉及陸資提供資金、利用他人名義持有本公司股份,本公司業
已向民事法院提起消極確認之訴,確認其股東會出席權、表決權、選舉權等
不存在,尤以鄭文逸集團業經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9886號起訴書
及追加起訴書調查認定為任國龍提供資金買入大同公司股票之「任國龍前進
台灣之引路人」,故鄭文逸集團就取得本公司百分之十以內之股份,亦無表
決權、選舉權。
綜上所述合計共1,247,468,097股無表決權、選舉權。其中以電子投票方式行使表
權之股東共15戶(共749,380,654股),應從「電子投票彙總表」扣除。
本公司並依民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婉拒涉及陸資之股東(含鄭文逸集團及本公司
向法院提起消極確認之訴之被告)出席此次股東會,行使表決權、選舉權,並婉拒
其就公開徵求取得之委託書代理其他股東出席,行使表決權、選舉權。
6.因應措施:即日將董事及獨董改選結果呈送經濟部辦理董事變更登記。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經與委任律師充分諮詢討論,再確認必要性、正當性、適法性後,採取如上
限制違法股東行使股東權利之必要措施,主要係針對違法股東,依法採行必
要措施,以保障其他合法股東之權益。
二、本公司前於5月間就前述涉及違法之法人股東及自然人股東,向台北地院聲請
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之訴,依法不得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同時為聲請假處分
保全程序之考量,故在法院迄未做出裁定之前,本公司暫未對外公告發布重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