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大同 依主管機關要求澄清媒體報導(工商A1版)
日期:2019-03-25
股票代號:2371
發言時間:2019-03-25 14:47:26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8/03/25
2.公司名稱: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工商時報A1版
6.報導內容:
不明人士登載廣告”大同集團之亂!金管會睡著了?”
7.發生緣由:不適用
8.因應措施:
一.本次廣告託播人不敢具名負責,所刊內容既不詳為查證,所述內容均與事實不符
,不實指摘業涉及加重毀謗並損及本公司商譽甚鉅,干擾本公司正常營運侵犯本
公司全體股東利益,本公司今日已委任律師,將立即提起刑事自訴與民事求償,
明知並有意共同實行或幫助前述誹謗之相關新聞從業人員,將依其情節事實,
論以正犯或共犯,絕不寬怠,本公司就此等匿名無據之誹謗犯行,籲請主管機關
依法行政,保護本公司合法權益與股東利益,相關司法機關應毋枉毋縱依法偵查,
莫受特定不正私慾刻意操弄司法公正為禱!
二.有關刊載,廣告說”華映保證中國企業收益…”、”前進中國債留台灣…”、”重訊
未揭露…”、”謎樣資金流向…”等各事項,說明如下:
金管會已向華映公司函詢,該公司已正在準備資料答覆,本公司待其公告後再視
需要處理,唯依華映已公告重訊先澄清:
a.去年9月約當現金160億元是綜合財報數字,華映公司個體帳上現金9億元。
b.華映質押大同股票10,944張給京城銀行是在2018年10月辦理,故未揭露於Q3
財報。
c.華映於108年3月15日依銀行團會議後公告,自大陸借貸取得267億元,
在2009~2018年間還台灣各債權銀行313億元。
三.有關刊載,廣告說”大同對華映背書保證是否合理公允…”、”大同對華背書保證
擔保品問題…”等各事項,說明如下:
大同對華映之背書保證,皆有審計委員會、董事會決議通過,並要求華映提供
擔保品,其擔保品價值超過背書保證金額。
四.有關刊載,廣告說”剛說好賺飽綠能錢,綠能就債協舒困…”,說明如下:
大同投資太陽能電廠,是太陽能下游產業。綠能科技是太陽能晶片製造廠,
太陽能產業上游之矽晶料、晶片與電池皆非常辛苦,但下游電廠政府鼓勵再生
能源,政策支持並可產生穩定收益與金流,不能混為一談。
五.有關刊載,廣告說”大同出售越南事業隱瞞交易對象為中資…”,說明如下:
大同出售越南公司股權,有台灣、越南、香港及大陸地區之公司出價,以後者
最高,也超過鑑價公司估值,經審委會及董事會通過, 未違反國內任何法律規定。
兩案人民關係條例禁止陸資未經申請通過投資台股,但並未禁止兩岸企業之正常
的買賣交易。
六.有關刊載,廣告說”集團子公司淨值慘兮兮,公司治理亂糟糟…”,說明如下:
華映與綠能在面板與太陽能製造業,供過於求,經營辛苦,也分別出現營運與
財務的困境,故而一家申請重整,一家債權債務協商。本公司與集團各公司一向
恪遵公司治理規範,集團中有經營辛苦的公司不能就指摘為治理問題。證交所已
要求本公司與本公司之重要子公司進行內控專案審查,各公司已進行中。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