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大同 代子公司尚志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資金貸與事宜
日期:2019-02-25
股票代號:2371
發言時間:2019-02-25 20:00:12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8/02/25
2.接受資金貸與之:
(1)公司名稱: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母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11610808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2200000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否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2200000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支應母公司營運周轉所需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23395367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4026888
5.計息方式:
依合約規定
6.還款之:
(1)條件:
依合約規定
(2)日期:
依合約規定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6048008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24.29
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金融機構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1、大同公司於民國92年依企業併購法,將原由本公司持有之不動產分割而設立尚志資產
為100%子公司,以尚志資產籌措資金,充實大同公司之營運資金有其合理性。
2、大同公司因華映與綠能之衝擊,近期面臨部分往來銀行緊縮授信額度或要求加速還
款,遠超過大同公司既定還款金額。在短期內大同公司尚難增加銀行授信,
且尚志資產出售房地取得資金,尚需時日。為提高短期現金流動性準備,
以因應大同營運資金需求,尚志資產以持有之芙蓉大樓產權質押借款,
並將部分資金貸與本公司,有其財務上的合理性及營運上的必要性。
3、尚志資產資金貸與大同公司NT$22億,除符合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辦法限額規
定,及其上述之必要性與合理性外,本案已提報尚志資產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