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大同 依證交所來函重新審議處分不動產事宜
日期:2019-02-15
股票代號:2371
發言時間:2019-02-15 00:28:48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8/02/14
2.公司名稱: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 依證交所臺證上一字第1081800257號及臺證上一字第1080001363號函要求,
就本公司擬請尚志資產處分不動產之必要性及合理性等事項審慎評估,
並重新提送審計會及董事會討論。
(2) 尚志資產為本公司於民國92年依企業併購法,將本公司原持有之不動產分割
而設立的百分之百子公司,以尚志資產盈餘分派之現金充實本公司之營運資金
有其合理性,並配合本公司短中期的財務需求亦有其必要性。本公司因為子公司
華映聲請重整與綠能進行債務協商之衝擊,最近兩個月面臨嚴峻的資金挑戰,
有往來銀行緊縮授信額度或要求加速還款共達25億餘元,遠超過本公司既定
還款金額。現金增資去年未獲通過,目前短期內又難期待增加銀行授信,
為提高現金流動性準備,故出售資產得以透過盈餘分派增加本公司現金部位,
實為短期財務上最可行且合理的方案。
(3) 出售資產取得資金可減債,降低利息負擔、強化財務結構,保留現金亦可提升
對抗景氣低潮的能力及降低財務風險。另華映重整及綠能債協影響,其財報
因資產減損調整尚未確定,預期對本公司淨值將產生重大影響,出售資產可能
產生之處分利益可提升本公司淨值,避免違反聯貸財務比率之要求。
(4) 本公司短中期之營運上資金及銀行還款需求明確,出售不動產籌措資金有其
財務上的急迫性及營運上的必要性。 因本公司於107年10月11日董事會通過,
擬請尚志資產處分之台北市仁愛路三段所持分之房地(芙蓉大樓)未順利處分;
因此,本公司董事會經重新審議後,仍決議由尚志資產開發(股)公司執行
該公司已於108/01/03董事會決議通過,以公開標售方式處分臺北市中山區
長安段土地(面積為1,509平方公尺)及其地上建物(面積為967.83平方公尺),
以及新北市土城區員和段土地(面積為20,099.04平方公尺) ,以支應本公司
營運資金及償還銀行借款所需。
(5) 今天董事會特邀請承辦商仲列席報告,說明公開招標程序,務求公開透明,
多邀請買家,為業主爭取最佳利益。
(6) 處分資產主要是因應短中期之營運上資金及銀行還款需求,小部份支應太陽能
自我資金需要。太陽能電廠一般皆有七到八成專案融資。業界做法有引進
財務投資人;或與投資人共同開發,完成併網後出售,多元的財務規劃方式。
財務規劃將與財務顧問詳細商討,決定適當模式。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處分標的已由尚志資產依其「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第三條第一項
第二款規定,分別委託2家鑑價公司辦理估價,後續將以2家鑑價公司之估價報告
以及不動產商仲公司提報建議,作為標的出售底價之參考。
(2)目前進度:尚志資產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九條及
尚志資產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第三條規定,已完成委請兩家以上之
專業估價者估價,並委託仲量聯行以『公開招標』方式進行招標程序中。
(3)本次公開標售程序及簽約等相關作業,授權尚志資產董事長依董事會決議決行。
(4)本標案之交易如順利成交,將再依法公告相關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