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大同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稿
日期:2019-01-18
股票代號:2371
發言時間:2019-01-18 20:20:23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8/01/18
2.公司名稱: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針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8年1月17日作成之裁處書
(金管證券罰字第1080301297號),本公司董事會發表聲明。
6.因應措施:
本公司在此誠摯地感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之裁罰,
以維我國法令秩序。
本公司省思近二年來,金管會於民國(下同)106年5月5日裁罰陸資持股4.06%,
繼而106年12月5日裁罰同一陸資8.78%,現第三度裁罰18.01%。何以金管會再三裁罰,
陸資卻一再假借FINI外資帳戶扣關?事實上現正面臨此問題者不僅為本公司,故在此
向相關主管機關(含陸委會、金管會、法務部、檢察署)陳報,含本公司在內之
我國各家公司,法令遵循制度相當完備;惟違法投資者利用我國法規執行上之漏洞,
趁隙而入;故本公司誠摯呼籲相關主管機關應查明所有類似之違法投資情事,
稽查法規之落實執行,以保護包括本公司在內之所有我國公司權益。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下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3條,
其子法「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第9條等規定,
主管機關得要求違法陸資針對限期所賣出之股票,向主管機關申報交易對象,以落實
禁止違法陸資來臺從事證券投資之立法目的。在歷經過去二次裁罰後,仍未見陸資及
其接手對象依法向金管會及陸委會等主管機關提出申報。況且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於107年8月已對臺商鄭文逸涉嫌向違法陸資調借資金炒作本公司股票之行為起訴,
更佐證本件並非單純陸資違法投資,其犯罪行為人係結合陸資在臺代理人共同違法。
因此,系爭違法陸資是否確實依金管會要求於公開市場出清持股,抑或是轉交由特定人
持有並加以漂白,尚未得知。本公司期盼本次裁罰後,主管機關得徹底執行上述法律
及法規命令,清查前二次之轉手為何人承接,買賣雙方若無依法申報,期盼主管機關
責令其補申報,並依前揭法令予以罰款。本次第三次裁罰期能落實法規執行,
以儆效尤。
本公司亦希冀金管會能參照法務部陳明堂次長在107年11月1日行政院會後記者會對於
沒收新制之發言,籲請金管會針對大同炒股案起訴之犯罪所得約新台幣11億元,
向違法投資本公司股票之行為人,依行政罰法第19條第2項規定,作成追繳不法利得
之行政處罰。
另,臺灣正要加強洗錢防制,對於部分金融機構未落實KYC與CDD原則,可能與
違法陸資共同參與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甚或疑似洗錢之行為者,建議引用
共犯規定之法理,併予處罰。此乃因陸資違規投資本公司,若無證券商及
保管銀行共同參與違法,幾乎無法達成隱匿犯罪所得之結果。部分可能違法之
金融機構亦應有適當管理措施,建請金管會對部分可能違法之金融機構,
亦應採取有效管理措施,以利健全臺灣之資本市場與金融體系。
綜上,針對違法陸資一再結合其在臺代理人,以媒體操作方式干擾本公司正常運作,
徒增我國金融監理機關無盡困擾;更有甚者,彼等散播假消息而可能嚴重干擾市場交易
及金融秩序,對我國資本市場健全發展危害至鉅。本公司建請主管機關及檢調司法,
貫徹我國相關法令規定,就擾亂市場秩序之行為嚴予追懲,以維市場正常經營。
7.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董事會於107年12月27日董事會議中,就金管會說明可能對涉及違法之
非法陸資進行裁罰一事進行討論,並經全體董事同意,在金管會正式作成裁罰後,
即發佈本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