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大同 代子公司華映公告臺北地檢署依違反證交法起訴華映
前董事長、前總經理、前董事、前財務主管
日期:2020-08-22
股票代號:2371
發言時間:2020-08-21 23:14:12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華映公司前董事長、前總經理、前董事及前財務主管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北地檢署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台北地檢署109偵字第9801號起訴書,
109偵字第9802號、第9803號及第9804號不起訴處分書
4.事實發生日:109/08/21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臺北地檢署依違反證交法起訴華映公司前董事長、前總經理、前董事及
前財務主管等人
6.處理過程:無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華映公司將於收到起訴書後,委請律師提出答辯依法救濟。
9.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有關於華映轉投資大陸華映科技,有台灣股東行動主義促進協會、尚00及
華映公司企業工會對華映公司林蔚山前董事長、林郭文艷前董事等人提出告發,
惟於同日經台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明確記載尚難以證券交易法不合營業常規
交易及特別背信罪嫌相繩。
參閱不起訴處分書理由「(九)綜上所述,本件尚無足夠證據可認被告林00等人為本件
股權交易之決策上,有何違反交易程序,或與一般正常交易顯不相當、顯欠合理或
不符商業判斷之不合營業常規行為,參酌當時時空背景,亦難認定係爭股權交易案對
華映公司而言係屬不利益交易,且無證據可證被告林OO等人有何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利益之不法意圖,其等所為,尚難以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不合營業常規
交易及同條項第3款特別背信罪嫌相繩」,「此外,除被告林OO等人因系爭19項承諾
中部份承諾對投資人決策有重大影響而未於相關期間財務報告揭露,涉嫌違反證券
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財報不實罪嫌,另經本署提起公訴外,其餘部分查無其他
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等有何不法犯行,揆諸上開法條及判例意旨,膺任被告等人犯罪
嫌疑,均有不足」(台北地檢署109偵字第9802號、第9803號及第9804號不起訴處分
書第18頁)。
(2)中華映管公司已分別於108年3月15及25日發布重訊說明,其中有關98年華映收購
閩閩東公司(現更名為華映科技集團)股權效益,
1)股東權益方面: 共增加約 NTD 250億
2)現金流量方面: 共增加約 NTD 267億
3)償還臺灣各銀行借款約NTD 759億元(95年~107年),其中98年 ~107年華映在虧損
狀態下,仍努力以負責任的態度償還台灣各銀行借款共約NTD 313億元。
(3)就有關華映科技承諾事項未揭露,遭台北地檢署109偵字第9801號起訴案,
華映公司對於金管會、證交所及承辦檢察官等機關各項函詢皆已提出事證詳加
解釋說明,承諾事項是否應揭露或應如何揭露,華映公司均已遵循國際會計準則
辦理。有關華映股權交易之決策上,既經檢察官認定並未有何違反交易程序,亦與
一般正常交易相當,參酌當時時空背景,亦難認定係爭股權交易案對華映公司而言
係屬不利益交易,在此情況下,華映公司前董事長、前總經理、前董事及前主管仍
被起訴,本公司及華映公司甚表遺憾與不解。待收到正式起訴書後,再與律師研議
依法救濟,維護本公司及董事長與華映公司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