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聯光通 公告本公司召開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新聞稿(更正)
日期:2020-04-20
股票代號:4903
發言時間:2020-04-20 17:57:02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9/03/30
2.公司名稱:聯合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公司自本(109)年1月以來有下列重大交易支出於櫃買中心查核時未能提供
合理說明及相關內部文件,應櫃買中心要求就下列交易事項說明。
6.因應措施::本公司於109年3月30日下午8:00在櫃買中心召開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
7.其他應敘明事項:新聞稿內容如下:
針對新聞稿內容澄清如下:
一.有關109年03月05日從事高空作業車買賣原因為何?
(一)聯光通要承包相關政府工程,而有購買高空作業車之需求,此即為
109年03月05日購買高空作業車之原因。
(一)澄清更正說明:
聯光通公司向安泰起重工程公司(負責人王文城),買入高空作業車
採購合約之合約書日期為109年03月03日,安泰起重工程公司並於
109年03月04日開立1,365萬元(含稅)的發票給聯光通公司;聯光通
公司同時間於109年03月04日與英美開發有限公司簽訂設備買賣契
約書(並以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王祈蓀為合約連帶
保證人),將上述高空作業車以1,467萬元(含稅)賣給英美開發有限
公司。而非原109年03月30日記者會新聞稿上所述之承包政府相關
工程所需。
上述交易之合理性與必要性,聯光通公司仍待前董事長林慧鈞出面
澄清及說明。
(二)聯光通要承包相關政府工程,而有購買高空作業車之需求,且已
內部進行請、採購等相關詢、比、議價之實質作業,相關文件均存
檔於公司,並經呈報總經理董事長核准該採購案內容,惟相關內部
電子流程呈核作業未及時依規定進行,於發現後相關程序文件已候
補中。
(三)本公司對本筆交易往來之供應商,均有依本公司之作業程序建立
供應商資料表。
(二)(三)澄清更正說明:
聯光通公司向安泰起重工程公司,買入高空作業車採購合約暨與
英美開發有限公司簽訂設備買賣契約書(並以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
有限公司負責人王祈蓀為合約連帶保證人),詢價、比價、議價人
員皆為前董事長林慧鈞,且無相關憑證或徵信資料。
上述交易之合理性與必要性,聯光通公司仍待前董事長林慧鈞出面澄
清及說明。
三.有關公司109年03月23日及24日分別支出11,000仟元及4,800仟元
公司於109年3月23日、24日分別支出1100萬元、480萬元部分
(一)支出原因暨付款對象:
1、在公司營運範圍內,本次1100萬元是買賣5台中古車所為之交
易,價金已經交付5位出賣人,車輛所有權由聯光通取得。
2、480萬元是吊車之購置款,該吊車是要用來爭取工程標案之用,
而為保護公司經營隱私,出賣人資訊不便透露。
(二)上開款項同意及負責執行付款之人為法務室及業務部,付款方式
是匯款入出賣人之帳戶。
(三)上開款項已依核決權限表核准,書面資料後補。
(四)該等交易因聯光通公司近日事務繁雜,不及出具書面覆核資料,
但依據核決權限表,業經本公司總經理核准。
(五)當時財務部經理因個人事業規劃,在執行付款當時正在進行交接,
故由代理人逕行處理,本公司現正覓適當人選擔任財務部經理,
相關程序已盡速補行辦理。
(一)1.及(五)澄清更正說明:
聯光通公司於109年03月18日分別與五名車主簽訂”汽車買賣合約
書”,買入總價款為1,100萬元;同時與冠宜汽車有限公司簽訂五
份賣出相應車輛的”汽車買賣合約書”,賣出總價款為1,171萬元
(依合約規定,冠宜汽車有限公司開立交易金額之30%之遠期支票,
109年03月19日開立票據,票據到期日為109年06月18日)。未經事
前之詢比議價作業程序。此交易為前董事長林慧鈞所聯繫接洽。
上述交易之合理性與必要性,聯光通公司仍待前董事長林慧鈞出面澄
清及說明。
聯光通公司當時之財務部經理,經審視上開交易並未依公司內部控制
制度應有流程進行管控,因而表明拒絕簽核及付款。故改由林慧鈞
交辦集團內孫公司財會人員代理辦理付款事宜。
上述交易是否已為管理階層踰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狀況,聯光通
公司仍待前董事長林慧鈞出面澄清及說明。
關於(一)2. 480萬元是吊車之購置款,該吊車是要用來爭取工程標
案之用,而為保護公司經營隱私,出賣人資訊不便透露。
公司澄清更正說明:
吊車雖然於工程案件可為使用,惟此資產需求提出單位並非公司
業務單位或公務所等單位,而是由前董事長林慧鈞直接指示購買。
另原新聞稿所述之為保護公司經營隱私,出賣人資訊不便透露。
應更正為交易對象為安泰起重工程公司(負責人王文城)。聯光通
公司於109年03月20日與安泰起重工程公司簽定採購合約,向安
泰起重工程公司購買乙台吊車,合約金額為5,560仟元(未稅),
合約條件為交車前一次性支付合約總價款。此採購案亦未
依循公司請、採購辦法作業。且於109年03月24日由林惠鈞一人簽
核公司暫借款申請單,並再交由集團內孫公司財會人員代理辦理
付款給安泰起重工程公司。
上述交易之合理性與必要性,聯光通公司仍待前董事長林慧鈞出
面澄清及說明。
上述交易是否已為管理階層踰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狀況,聯光
通公司仍待前董事長林慧鈞出面澄清及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