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聯光通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重要決議事項
日期:2020-04-15
股票代號:4903
發言時間:2020-04-15 20:49:24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9/04/15
2.公司名稱:聯合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本公司董事會今日通過重要議案如下:
1.本公司林智浩獨立董事自行召開109年度第一次股東臨時會相關事宜提請討論案。
2.本公司擬自民國109年第一季起更換簽證會計師事務所及簽證會計師案。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第一案說明:
1.本公司於109年3月31日接獲林智浩獨立董事自行召開109年度第一次
股東臨時會通知(詳附件一)。
2.惟林智浩獨立董事係以「獨立董事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及公司法
第220條規定召集聯合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109年第一次股東臨時
會」為由。然:
(1)首查,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4項雖準用公司法第220條規定:「監察人
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
召集股東會。」等語,但並未 準用公司法第221條規定,故獨立董事
自不得單獨行使監察權,而應依照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6項規定:「
審計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等語辦理之。本次本件林智浩獨立董事未經審計委員會決議,自行獨立
召開股東會,已與上開規定有違。
(2)又查,審計委員會若欲召集股東會,依照前開公司法第220條規定,
必須存在有「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之情形,然而,
本次林智浩獨立董事在召開本次股東會前,董事會並無不為召集
或不能召集股東會之情。更有甚者,林智浩獨立董事並無任何通知
要求召集臨時董事會以討論召開股東會。是以,本次本件林智浩
獨立董事自行獨立召開股東會,亦不符公司法第220條之規定。
(3)末查,依照公司法第224條規定:「監察人執行職務違反法令、
章程或怠忽職務,致公司受有損害者,對公司負賠償責任。」
等語,若具有監察權之獨立董事執行職務違反法令,而致公司
受有損害者,對公司負賠償責任。
3.綜上,為免本次林智浩獨立董事獨自召集之股東會程序違反法律規定,
進而使公司受有相關損失,且嚴重影響公司商譽,則就此次違法之股東
會召集程序,應如何為適法之處理,以維公司權益,容有由所有董事
商議之必要。
(二)第二案說明:
鑑於本公司未來營運發展及管理整體考量所需,擬自民國109年第一季起,
簽證會計師事務所及簽證會計師擬由原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張敬人
與黃堯麟會計師,更換為德昌聯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李定益與陳裕勳
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