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聯光通 公告本公司獨立董事對於董事會決議事項表示保留意見
日期:2020-04-16
股票代號:4903
發言時間:2020-04-16 18:58:38
說明:
1.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日期:109/04/15
2.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議決事項(請輸入〝董事會〞
或〝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董事會
3.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姓名及簡歷:
陳清怡/本公司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委員
4.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議案:
本公司林智浩獨立董事自行召開109年度第一次股東臨時會相關事宜提請討論案
5.前揭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
主旨:獨立董事陳清怡不克出席聯合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109年4月15日下午 6 時 30 分之臨時董事會,並提出反對
意見,詳如說明,並請依法發布重大訊息。
說明:
一、 聯合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光通公司)召集人於民國109
年4月15日下午6時30分召集臨時董事會(下稱系爭臨時董事會),欲討論
聯光通公司獨立董事林志浩先生所召集 109 年度第一次股東臨時會
(下稱系爭股東臨時會)之合法性等相關事務,分別有二:第一、獨立董事
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4項(此顯係誤載,正確條號應為第14條之4第4項)
準用公司法第220條之規定,不得單獨召集股東會;第二、審計委員會欲
召集股東會,依公司法第220條規定,需具「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
集股東會外」之要件云云,顯嚴重曲解證券交易法暨公司法之相關規
定,本獨立董事就系爭臨時董事會上開討論事項表達反對意見。
二、 按公司法第 220 條規定,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
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次按證券交易
法第14條之4第4項規定,公司法第220條對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
成員準用之。依據法律文義解釋,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4項特別
規範「對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準用之」,已明確揭示只要係審計
委員會中獨立董事之一員,該員即可依前揭規定召集系爭股東臨時會;
再者,經濟部100年3月1日經商字第10000533380 號函釋亦以:證券交易
法第14條之4第3項規定,公司法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
同法第14條之4第4項規定公司法第220條對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
準用之,是以,審計委員會或其獨立董事成員準用前揭公司法規定。
基此,有關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召集股東會議一節,依公司法對
於監察人之規定辦理。更可見由獨立董事召集系爭股東臨時會等節,
毫無法律上之爭議。系爭臨時董事會竟以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4項
(此顯係誤載,正確條號應為第14條之4第4項)未準用公司法第221條
之規定,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6項(此顯係誤載,正確條號應為
第14條之4第6項)規定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始得召集系爭股東臨時會云云,不僅係刻意曲解法律文義,惡意挑起
爭端,且提出該討論事項者顯欠缺法律專業素養,本獨立董事實難贊同之。
三、 再者,系爭臨時董事會復以依公司法第 220 條規定,需具「除董
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之要件,始得召集股東會云云,
更屬無稽:
(一) 按公司法第 220 條規定,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
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依法律文義解
釋,監察人得行使股東會召集權之情形有二:其一,董事會不為
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其二,監察人為公司利益認為必要時。
換言之,修法後為強化監察人之權限,使其得即時合法召集股東
會,故監察人之股東會召集權不再限於「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
召集股東會時」始得行使,且上開規定亦經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
第4項所準用,且經經濟部93年4月13日商字第09302055200號、
經濟部 94 年 2 月 22 日經商字第 09402019810號函釋在案。
由此足徵,系爭臨時董事會之說明理由,以需具「除董事會不為
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之要件,始得召集股東會云云,同屬
刻意曲解法律文義,徒增困擾,並再次印證提出上開說明者確
無法律專業素養可言,本獨立董事就該說明礙難贊同,並深表遺憾。
(二) 復觀諸聯光通公司獨立董事林智浩先生召集系爭股東臨時會之
原因為:前因聯光通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改派所生法律糾紛,暨
櫃買中心變更聯光通公司交易方法為預收款券等,造成公司同仁
與全體股東不安、無所適從。又因法人董事代表人改派後,新舊
經營團隊分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顯然新任董事、董事長之法
定地位之合法性有所疑慮,致使公司對內經營管理、對外交易安
全等皆有法律關係不安定性,有召集股東臨時會保障全體股東知
曉及參與公司經營事務之必要等節,並無何不妥之處,準此,系
爭股東臨時會並無違反法令之情,系爭臨時董事會召集人以前揭
理由召集系爭臨時董事會,顯有浪費公司資源之虞。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林智浩獨立董事自行召開109年度第一次股東臨
時會相關事宜提請討論案,已經出席六名董事全體同意通過,授權董事長
發出存證信函,要求林智浩獨董取消召開股東臨時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