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聯光通 公告本公司獨立董事對於董事會決議事項表示保留意見
日期:2020-04-15
股票代號:4903
發言時間:2020-04-15 20:50:09
說明:
1.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日期:109/04/15
2.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議決事項(請輸入〝董事會〞
或〝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董事會
3.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姓名及簡歷:
林智浩/本公司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委員
4.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議案:
本公司林智浩獨立董事自行召開109年度第一次股東臨時會相關事宜提請討論案
5.前揭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
本人林智浩針對該董事會討論事項第一案說明2.及3.,本人提出反對意見,說明
如下:
(1)聯合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光通公司)近來由於法人董事代表人改派
所生法律糾紛,暨櫃買中心變更聯光通公司交易方法為預收款券等,造成公
司同仁與全體股東不安、無所適從。又因法人董事代表人改派後,新舊經營
團隊分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顯然新任董事、董事長之法定地位之合法性
有所疑慮,致使公司對內經營管理、對外交易安全等皆有法律關係不安定性,
合先敘明。
(2)次按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4項準用公司法第220條規定「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
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亦即
除了董事會不為或不能召集股東會以外,本人身為聯光通公司之獨立董事,
尚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並不以董事會不為或不能召集股東
會為限;至於獨立董事單獨行使職權召集股東臨時會,並全面改選董事及監
察人,嗣經經濟部商業司辦理變更登記等,於公司治理之實務上屢見不鮮,
此參永大機電108年即是由該公司獨立董事陳世洋依照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4項
準用公司法第220條規定,單獨召集股東臨時會,經該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董事
及監察人,復經經濟部變更登記在案即明。(詳附件)
(3)故聯光通公司民國(下同)109年4月15日董事會會議通知所載「審計委員會若欲
召集股東會,依照前開公司法第220條規定,必須存在有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
召集股東會之情形」、「本次本件林智浩獨立董事未經審計委員會決議,自行
獨立召開股東會,已與上開規定有違」云云,顯然對法條有所誤解。
(4)從而,於公司新任董事等人暨新任董事長之法律地位動盪不安之際,有召集股東
臨時會保障全體股東知曉及參與公司經營事務之必要,為公司及全體股東之利益
召集109年5月20日股東臨時會,乃善盡忠實義務及善良管理人之責任依法所召集,
毫無執行職務違反法令而致公司受有損害之可能,特此鄭重函告。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林智浩獨立董事自行召開109年度第一次股東臨時會相關事宜
提請討論案,已經出席六名董事全體同意通過,授權董事長發出存證信函,要求
林智浩獨董取消召開股東臨時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