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藥華醫藥 補充公告私募專區海外及國內轉換公司債之董事會決議日
起兩日內應申報相關資訊
日期:2019-09-05
股票代號:6446
發言時間:2019-09-05 16:08:42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8/09/05
2.公司名稱:藥華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補充公告私募專區海外及國內轉換公司債之董事會決議日
起兩日內應申報相關資訊
6.更正資訊項目/報表名稱:私募專區海外及國內轉換公司債之私募條件、
私募條件訂定之合理性
7.更正前金額/內容/頁次:
私募條件
發行價格應不低於理論價格之八成。
私募條件訂定之合理性
本次私募轉換公司債之轉換價格不得低於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
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
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
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
權後之股價的八成。實際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據相關法
令規定訂定之。
8.更正後金額/內容/頁次:
私募條件
私募海外或國內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其主要內容如下:
(1)發行總額:授權董事會於普通股不超過35,000仟股額度內,擇一或
以搭配之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及/
或現金增資私募普通股及/或私募海外或國內轉換公司債,以私募
方式辦理海外或國內轉換公司債(下稱「轉換公司債」)時,得轉
換之普通股股數應於前述35,000仟股範圍內依私募當時之轉換價格
計算之。
(2)發行日期:於民國一O八年股東臨時會通過後一年內一次或分次
(最多三次)發行。
(3)發行方式:本轉換公司債將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發行當地之法
令規定發行之。
本次私募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之特定人為限,為
公司之內部人或是策略性投資人,並以對本公司長期發展及競爭力
與既有股東權益,能產生效益者為優先,洽定特定人之相關事宜,
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4)轉換公司債種類、面額及發行價格:本轉換公司債為私募記名式轉
換公司債,面額為美金10,000元或其整倍數、或新台幣100,000元
或其整倍數,發行價格應不低於理論價格之八成。
(5)轉換公司債票面利率及付息方式:授權董事會依金融市場之動態訂
定之。
(6)發行期間:自發行日起算不超過五年。
(7)償還方法:除已轉換、賣回、贖回或買回註銷者,本轉換公司債將
於到期時由本公司按債券面額或加計利息補償金以現金償還。
(8)轉換標的:藥華醫藥新發行之普通股股份。
(9)轉換:
1、本轉換公司債轉換期間:
除已提前贖回、買回、註銷、行使轉換權或依發行契約規定之
不得轉換期間外,本轉換公司債債權人得於發行後一定期間起
至本轉換公司債到期日前一定期間止,隨時依有關法令及發行
契約之規定向本公司請求轉換為本公司之普通股股份。
2、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程序:
債權人於請求轉換時,應備妥「轉換通知書」,檢同債券及中
華民國法令要求之文件或證明,向本公司提出轉換申請。
3、本轉換公司債轉換價格之決定及調整:
轉換價格不得低於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
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
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
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
之股價的八成。實際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據相關法
令規定訂定之。
4、轉換年度有關股利之歸屬:
本轉換公司債持有人在轉換前不得享有股利或股息;轉換後持
有發行公司普通股依法享有分派股利或股息之權利,與本公司
其他普通股股東相同。
5、轉換後之權利義務:
本轉換公司債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受交付後三年內轉讓之
限制外,本轉換公司債換發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原有普通
股股份相同。
(10)發行公司提前贖回條件:授權董事會訂定之。
(11)債券持有人賣回條件:本公司得選擇不設賣回權,或債券持有人
得於發行滿一定時間後,要求發行公司按每年一定比率之收益率
所計算之價格全部或一部份贖回本債券。
(12)其他重要約定事項:本轉換公司債之發行條件及其他未盡事宜,
授權董事會作必要之訂定、調整並全權處理。
私募條件訂定之合理性
(1)本次私募轉換公司債之轉換價格不得低於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
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
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
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
權後之股價的八成。實際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據相關法
令規定訂定之。
(2)私募轉換公司債之發行價格應不低於理論價格之八成,實際之價格
在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日
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定之。
(3)前述私募轉換公司債發行價格之訂定係分別參考公司股價及理論價
格,並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故
應屬合理。
9.因應措施:無
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