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藥華醫藥 本公司對AOP仲裁案向國際商會(ICC)提出反仲裁
日期:2018-06-19
股票代號:6446
發言時間:2018-06-19 00:40:47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仲裁相對人暨反仲裁聲請人: 藥華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仲裁聲請人暨反仲裁相對人: AOP 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
國際商會(ICC)國際仲裁院(法蘭克福)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ICC Arbitration Case No.23526/FS
4.事實發生日:107/06/18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緣本公司與 AOP 公司於西元(下同) 2009 年所訂的授權契約有約定,AOP 公司
應無償提供臨床數據供本公司進行其授權歐洲以外區域包含美國 FDA 等藥證申
請使用,惟 AOP 公司未依約提出完整的臨床數據,甚或要求本公司支付高額對
價以取得臨床數據,本公司經諮詢德國律師意見後向 AOP 公司提出警告律師函
,謂其行為依授權契約已達嚴重違約,如AOP 公司未於 30 日時限內補齊臨床
數據,本公司可逕行終止授權契約,AOP 公司遂於前述時限(2017年12月15日)
時提供數據並宣稱該合約已行補正,故原授權契約仍然有效。事實上經本公司
盤點其所提供數據發現尚有不全,經本公司律師再去律師函要求,AOP 公司方
陸續提供,惟至今也尚有部分未補齊;豈知 AOP 公司卻於今年 4 月中待本公
司完整交付所有藥物化學製造管制流程文件(CMC) 後逕向國際商會(ICC)正
式提起損害仲裁(分潤為主軸),本公司在與德國律師全盤規劃應對策略後,
本公司董事會遂於 2018 年 6 月 15 日進行深入討論並決議除針對 AOP 公司
所提仲裁案進行答辯外,亦於同一仲裁程序中提起終止授權契約有效之反仲裁
,以爭取本公司及股東之最大權益。
6.處理過程:
2018 年 6月18 日(歐洲中部時間)本公司已由委請德國律師於同一仲裁程序
中提出答辯及提起反仲裁。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與 AOP 公司間之仲裁案將不影響 Ropeg (P1101) 之歐洲藥證及美國
藥證申請之進行,並未對財務業務產生重大影響,本公司營運及財務業務一切
正常。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案經本公司 2018年 6 月 15 日董事會決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