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美時製藥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日期:2019-05-15
股票代號:1795
發言時間:2019-05-14 22:42:32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8/05/14
2.預計發行價格:無償發行
3.預計發行總額(股):發行普通股共計2,500,000股
4.既得條件:
(1)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於各既得日當日仍在職,且期間未曾有違反本公司
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競業禁止與保密協議或與本公司開合約約定等情事,並達成
公司所設定個人績效評核指標與公司營運目標者,於各年度既得日可既得之最高股
份比例分別為:
(a)五年計劃者屆滿二年25%、屆滿三年25% 、屆滿四年25% 、屆滿五年25%。於各
年度既得日可既得之股份比例須同時符合個人績效與公司營運目標達成度所設
定之既得比例計算,並由本公司與個別員工約定之。
(b)三年計劃者屆滿二年50%、屆滿三年50%。於各年度既得日可既得之股份比例須
同時符合個人績效與公司營運目標達成度所設定之既得比例計算,並由本公司
與個別員工約定之。
(2)個人績效目標為既得期間屆滿之最近一年度績效考核至少達成公司所設定之個人
績效標準,其績效目標由本公司與個別員工約定之。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未達成者本公司將無償收回並辦理註銷。
6.其他發行條件:悉依本公司訂定108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辦理。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為保障股東權益,本公司將謹慎管理本獎勵計畫。適用對象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
與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全職並符合一定績效表現之員工,且將限為:
(a)與公司未來策略連結及發展具高度相關性
(b)對公司營運具重大影響性
(c)關鍵核心技術人才等。
(2)得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
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訂,提報董事會同意。
(3)本公司給與單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
計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
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
證累計給與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4)具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5)持有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0%以上之個人,不符發放資格。
(6)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及不具員工身分之董事會成員,不符發放資格。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
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並確保公司員工利益與股東利益
相結合。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若以108年5月3日(董事會召集通知寄發之前一交易日收盤價新臺幣
98元)設算估計可能最大費用化金額約為新臺幣245,000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若以上述暫估五年對每股盈餘(稅後)稀釋情形共約新臺
幣1.01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本公司每股盈餘(稅後)稀釋尚屬有限,對現有股東權益尚
無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既得日不在職,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
作規則、兢業禁止與保密協議或與本公司間合約約定之重大過失, 未達成公司
所設定個人績效評核指標與公司營運目標,或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八項規定變更
、撤回、撤銷、終止或解除本公司之代理授權,公司有權於前述事項發生時,即
就其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予以無 償收回並辦理註銷。
(2)於既得期間內,員工如有自願離職、解雇、資遣,其之前獲配尚未既得之股份,
本公司將無償收回並辦理註銷。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1)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須立即交付信託保管。且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
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2)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保管期間應由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人全權代理員工
與股票信託保管機構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保管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
延、解除、終止,及信託保管財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有關發行條件及辦法嗣後如因應法令、主管單位之要求
須增修前列與下附件相關條件內容或客觀環境改變而有修正之必要,擬請股東會授
權董事會辦理。
(2)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向主管機
關申報生效後實行。制後如因法令修改、主管機關審核要求等因素而有修正之必要
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3)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全權授權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依相關法
令修訂或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