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本公司重要子公司明水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明水
公司」)於今日收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
股票代號:4529
發言時間:2024-02-29 19:49:09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3/02/29
2.公司名稱:明水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明水公司主張其與陽程公司(陽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9年8月25日簽
訂「一拖二口罩機買賣契約書」,約定由陽程公司提供四台「一拖二口罩機」。由於
陽程公司出售之設備,其良率及稼動率均不符約定之允收標準,且不具陽程公司擔保
之品質,故遲延201日始通過驗收,造成明水公司合計新台幣(下同)2,172萬9,098元
之損害,明水公司爰於110年6月28日起訴請求陽程公司給付2,172萬9,098元,嗣於
110年10月29日減縮訴之聲明,請求陽程公司給付1,341萬3,098元(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50號);陽程公司則另行起訴請求明水公司給付設備貨款831萬
6,000元(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31號)。明水公司於112年10月27日收
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50、331號判決書,判決明水公司應給付陽程
公司設備貨款831萬6,000元及遲延利息,其餘之訴駁回。明水公司不服,已依法提起
第二審上訴。
2.明水公司於今日收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北院英113司執平字第13548號執行命令,關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3548號債權人陽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明
水公司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在831萬6,000元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8萬7,085元之
範圍內,禁止明水公司收取對第三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昌分公司、合
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興分公司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
明水公司為清償。
6.因應措施:本公司不服原審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50、331號判決,已依法
提起第二審上訴;關於強制執行事件,將委請律師研議評估進行後續處理方
式,以維護本公司及全體股東權益。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