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淳紳更正:本公司收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金訴字第19號
判決書(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
日期:2025-04-10
股票代號:4529
發言時間:2025-04-10 20:34:08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淳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沈○、董事陳○煒。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金訴字第19號。
4.事實發生日:114/04/10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本公司董事長沈○及其他董事、經理人有非常規交易、
掏空公司等行為,涉犯證券交易法為由,對於本公司董事長沈○等人提起公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做成111年度重金訴字第19號判決,本公司董事長沈○應執行
有期徒刑九年、本公司董事陳○煒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
6.處理過程:
本公司於今日收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書,本案仍得上訴,本公司將密切關注後續
發展。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公司非當事人,目前本公司財務業務尚無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非當事人。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
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本公司並未遭刑事案件起訴或判決,目前本公司財務業務尚無影響,本公司將密切
關注後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