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力旺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日期:2018-12-19
股票代號:3529
發言時間:2018-12-19 17:21:22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12/19
2.發行期間:
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求,
為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員工認股權憑證授予日前已到職之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正式編制內
員工為限(子公司定義依金管會107年6月15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321630
號函辦理)。
(二)實際被授予員工及可獲得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單位數,將參酌服務年資、
職等級、擔任職務、績效表現、整體貢獻及特殊功績等因素,授權董事
長擬訂後提請董事會同意之,始能授予認股權憑證。惟具董事或經理人
身分者,應先送請薪資報酬委員會核議。
(三)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
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
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
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發行總額為3,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3,000,000股。
7.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
8.認股權利期間:
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
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自發行之日起算)為5年,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
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屆滿
後,未行使之認股權利視同棄權,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時 程 可行使認股比例(累計)
屆滿2年 30%
屆滿3年 60%
屆滿4年 100%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認股權人如有下列情形者,則採以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資遣、解雇:
(1)已具行使權但尚未執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自離職、資遣、解雇日起,
視同放棄權利。
(2)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離職、資遣、解雇當日即喪失認股
權利。
2.留職停薪:
(1)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行使權期間仍以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存
續期間屆滿時為限;逾期未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
(2)未具行使權利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期間之計算,需扣除留職停薪期
間日數,並於復職後依留職停薪日數往後遞延計算,但權利期間仍以
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屆滿時為限。
3.退休、死亡:
(1)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死亡時,由同仁、法定繼承
人自退休、死亡日起1年內行使之,或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
間屆滿時(以日期先到者為主);逾期未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
(2)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死亡當日即喪失認股權利。
4.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
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
滿2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期間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
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
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1年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
間為限。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
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方得
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期間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
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時起(以日期較
晚者為主),1年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5.調職: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本公司之認股權人,經本公司核定需轉任本公司關
係企業者,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調職之影響。
11.其他認股條件:
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或失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註銷,且其額度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
資、私募、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
、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但不包括(1)附
認股權或轉換權利之股份或公司債,因所附認股權或轉換權利的行使而
導致發行新股;(2)或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
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
發行股數)/每股時價﹞/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
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
為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基準日前第45個營業日起連續30個營業日本
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4.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
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
準。
5.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遇有發放現金股利,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
每股時價之比率若有超過1.5%者,應按所占每股時價之比率於除息基準
日按下列公式調降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降後認股價格=調整前之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
價之比率)。
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
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三)如遇有同時發生普通股變動及發放現金股利之情形時,則先依(二)計算
認股價格後,再依(一)方式調整認股價格。
(四)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
則依下列公式計算調整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
入):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
發行普通股股數)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減資前已發行
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註: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
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下述限制期間停止行使認股權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
利,應填具認股請求書,認股權人需先向本公司提出申請,經審核資料
完備後即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
不得撤銷認股繳款,該次已請求但未繳款之部分視為未認購,認股權人
需再次重新辦理認購請求。
1.當年度股東常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開始日至無償配股基準日
或配息基準日(以日期較晚者為準)。如該年之股東常會並無分派股利
,則算至該年股東常會開會之日。
2.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1日止之期間。
3.決定當年度之合併、分割、有償認股基準日之董事會前3個營業日召開
後至當年合併、分割、有償認股基準日之期間。
4.其他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二)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指示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將員工認購之股數
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於5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
發行之普通股。
(三)本公司依前款所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得於櫃檯買賣
中心或台灣證券交易所買賣。
(四)本公司將每季至少一次向主管機關辦理已完成認股股份之股本變更登記。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因認股權行使所發行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
股票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保密及處分限制
(一)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
求外,不得探詢他人或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
違反之情事,公司有權就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證予以收回註銷。
(二)認股權人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時,本公司得依情節之輕重撤
銷其全部或部分之尚未行使數量。
(三)任何經本辦法取得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及衍生權益之持有人,均應遵守本
辦法之規定,違者依公司之相關規定處分。
實施細則
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及數量、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繳款、換發
股票等事宜之相關作業及各該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人。
其他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
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修改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
,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
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並依主管機關相關規定申報及公告。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