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董事會決議發行112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股票代號:6620
公司名稱:漢達
發言時間:2023-04-07 18:20:21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4/07
2.預計發行價格:無償發行
3.預計發行總額(股):普通股600,000股
4.既得條件:
員工自被授予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屆滿下述時程仍在職,未曾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
及工作規則之情事,且期間屆滿日前一年度董事會通過公司營運目標與個人考績表現
均達本公司所訂之目標績效。
各年度可既得之股份比例分別為:
1.自給與日起算屆滿一年,既得30%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2.自給與日起算屆滿二年,既得30%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3.自給與日起算屆滿三年,既得40%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員工經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未能符合既得條件時,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
股份並辦理註銷。
2.離職(自願/資遣/解雇/僱傭或委任契約到期未續約者):
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離職生效日起即視為未達成既得條件,
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3.留職停薪:
經由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或育嬰假之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益,惟既得期間條件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
留職停薪期滿未復職之員工,於留職停薪期滿之日即視為喪失達成既得條件之資格
,就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由本公司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4.一般死亡、或因職業災害致死:
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視為達成既得條件,可於事實發生日後既得。
繼承人於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得以申請領受其應繼承之股份
,其發放時點依公司通知,並依民法有關繼承編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
則」規定辦理。惟繼承人自本公司通知領取之日起一年內須配合辦理股份領取的相
關作業程序。逾時未能配合辦理者,視為繼承人拒絕受領,本公司有權無償收回其
股份並辦理註銷。
5.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
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視為達成既得條件,可於離職日既得。
6.退休(含通知退休及自請退休):
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退休生效日起即視為未達成既得條件,
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但董事會得考量員工之特殊功績與整體
貢獻後,給予一部分或全部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7.調職:
因公司營運所需,於本公司、子公司或關係企業間轉任之員工,尚未達成既得條件
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受轉任之影響。惟仍需受項既得條件之限制。
8.員工向本公司以書面聲明自願放棄被授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公司將依法向員
工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9.上述情事衡情有例外處理之必要者:
(1)員工由董事長核定;
(2)具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及董事會同意。
6.其他發行條件: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期間應由本公司全權代理員工與股票信託/保管機構進行
(包括但不限於)信託/保管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除、終止,及信託/保
管財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7.員工之資格條件:
(一)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已到職且達到一定績效表現之本公司與本公司控
制或從屬公司之全職正式員工為限。
(二)員工可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
、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等,由董事長核訂,提報董事會同
意。惟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及董事會同意;非具經理人身分
者,須先經審計委員會之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及留任關鍵優秀人才,並提供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增加公司競爭
力,並創造公司及股東之最大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本公司擬發行普通股600,000股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約占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0.46%,若以本公司民國112年2月17日~112年4月6日(4/7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加權平
均成交價格每股新台幣183.77元估算,假設於112年9月給與,若既得條件完全符合且
未回收註銷,估計可能費用化之金額約為新台幣110,262仟元,發行後對112年至115
年每年分攤之費用化金額分別約為新台幣21,440仟元、53,293仟元、25,728仟元及
9,801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依目前本公司流通在外普通股股數130,219仟股計算,對公司112年至115年每股盈餘
可能影響分別約為新台幣0.16元、0.41元、0.20元及0.08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對本公司未來年度每股盈餘之稀釋情形尚屬有限,對現有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惟實際之費用化金額將考量授予時之本公司股價,以及各類績效指標於既得期間之
達成狀況之最佳估計等因素,依相關會計原則計算之。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員工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
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負擔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除前述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之其他
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利、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現金增資
之認股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相關作業方式依信託保管契約執
行之。
3.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立即將之交付信託。且於既得條件未達成前,員工不
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4.既得期間如本公司辦理現金減資等非因法定減資之減少資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
依減資比例註銷。如係現金減資,因此退還之現金須交付信託,於達成既得條件後
才得交付員工,惟若未達既得條件,本公司將收回該等現金。
5.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
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本公司將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公司112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
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實行。如因法令修訂或主管
機關審核要求而有修訂必要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
後始得發行。
(二)112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