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大同 本公司接獲台北地院106年度訴字第2349號民事判決
日期:2018-11-07
股票代號:2371
發言時間:2018-11-07 23:03:13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欣同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被告: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49號民事判決
4.事實發生日:107/11/07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107/11/7下午接獲訴訟代理人傳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
第2349號民事判決,本件判決就原被告間之爭訟案件(臺北地方法院,
裁判案號:106年訴字2349號),主文略為:本公司民國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召開之股東常會關於選舉董事之決議應予撤銷。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6.處理過程:
本件僅為一審判決,並無確定力,本公司將委請律師依法提起上訴,
以保障公司及全體股東權益。
本件股東會訴訟所涉之同一基礎事實,欣同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曾聲請假處分,
然於一○六年五月間本公司召開股東常會前業遭臺灣高等法院裁定駁回聲請,
且已告確定,於此等合法之客觀情狀下進行之本公司董事與獨立董事選舉,
完全合法有效;此亦曾有另一股東提起股東會訴訟(撤銷董事與獨立董事選舉等),
經臺北地方法院判決駁回,渠上訴後並遭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駁回上訴在案可證。
詎臺北地方法院本件判決,竟然與同法院為重大歧異之判決,所持法律見解亦與前此
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原告假處分聲請之法律意見相扞格,故本公司甚感詫異!
另就本件股東會訴訟相關之基礎事實(略為:董事會審查董事候選人提名決議無效),
股東欣同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前曾起訴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於台北地院以106年度
訴字第1676號審理時,旋即撤回起訴;其後欣同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復執相同基礎事實
提起本件106年度訴字第2349號之股東會訴訟,反覆爭訟,有干擾本公司正常營運
之嫌,實非本公司與全體股東之福。
又前開106年度訴字第2349號判決,認事用法恐多有違誤,甚至判決本身
亦有自相矛盾之嫌(備註:該判決「其餘之訴駁回」與判決撤銷董事與獨立董事選舉
之基礎事實相同,於同一判決竟生准、駁迴異之結果!?),本公司深表遺憾。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依法提起上訴,期由臺灣高等法院導正本件違誤之一審判決。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