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永大 獨立董事對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及薪酬委員會決議事項
表示保留意見
日期:2020-05-07
股票代號:1507
發言時間:2020-05-06 23:20:46
說明:
1.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日期:109/05/06
2.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議決事項(請輸入〝董事會〞或
〝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及薪酬委員會
3.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姓名及簡歷:
獨立董事-黃福雄;友理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4.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議案:本公司「董事與經理人薪酬管理規則」修訂案
5.前揭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
獨立董事-黃福雄保留之意見如下:
(一)經理人員之報酬,應充份反映經理人之績效和貢獻,故如合理調整相關之機制,
或解決現有制度之不足,以達到上述之目的而達鼓勵優秀人員之效,應予支持。
(二)本公司經營階層所提「董事與經理人薪酬管理規則」修訂案,公司未明確說明於
消極上擬解決之課題,或積極上欲達成之功效,故尚難肯認修訂之必要性,例如薪酬
級距之調整,其考量及目標,即乏明確之評估依據?尤以調升上限為然。
(三)雖提出外部單位之薪資調查報告,且加計大陸合併營收財報為評估基礎,然該報
告之取樣範圍或對象,絕大多數公司之業務或產品與本公司不同,大陸營收和盈虧與
本公司董事與經理人之經營績效評估,關連性如何?亦無說明,例如本公司經理人員
有無兼負大陸子公司營運之責?過往大陸子公司營運虧損時,經理人之報酬是否亦隨
之調整?
(四)就公司委任經理人之個別薪資調整雖予尊重,惟因其調整係肇基於第(一)項辦法
修訂後之規定,基於理據一致性之考量,就具體人事薪酬案亦一併保留意見。
6.因應措施:依規定發布重大訊息。
7.其他應敘明事項:
獨立董事-陳世洋與陳麗秀同意之意見如下:
(一)因本屆董事會遵照黃福雄獨立董事之建議,已做成決議將五位經理人明確轉任為
委任經理人。委任經理人之任、免因未受相關勞動法令保障,公司為鼓勵委任經理人
之晉任及留用,爰因應委任經理人職務與勞工身份之差異,遂調整部份薪酬制度內容
(主係委任經理人之委任加給),其修訂目的應屬合理。
(二)外部專家咨鼎管理顧問公司所做2019同業薪酬調查報告之同業薪酬評估依據為機
電產業市場大數據之量化研究,應具客觀可參考性。
(三)基於合併報表原則及量能支付原則並強化母子公司營運之關連性,薪酬調查報告
之營收及獲利評估本應包括大陸子公司之經營結果;且大陸子公司已連續經營虧損數
年,故合併評估大陸子公司之經營虧損所做之薪酬合理性評估價位,必較僅評估年年
賺錢之台灣母公司所做之薪酬合理性評估價位為低。
(四)本公司委任經理人之薪酬調整,係將案關經理人明確轉任為委任經理人後之當然
結果,非為特定人事而調整,且調整後之薪酬內容均參酌同機電產業別公司之薪酬水
準及價位,具相當合理性,亦與本公司之營業收入、營業毛利及營業淨利相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