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銳捷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案
日期:2020-04-15
股票代號:5256
發言時間:2020-04-15 18:16:49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9/04/15
2.發生緣由:
一、私募資金來源:本次募集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及相關法令規定選定特
定人為限。
二、私募股數:20,000,000股。自股東會決議本私募
案之日起一年內分三次辦理,第一次募集股數為
10,000,000股,第二次為5,000,000股,第三次為
5,000,000股。
三、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整。
四、私募總金額:依最終私募價格計算之。
五、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一)由於本公司已於109年01月03日終止興櫃掛牌買賣
,股東會決議本次私募時將為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
賣之公開發行公司,故本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係參考「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
第2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以定價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
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為參考價格。
(二)本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實際發行價格不得
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折,惟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發行價格
,擬提請股東會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
權董事會視定價日本公司財務報告、市場狀況與洽私
募特定人情形訂定之。
(三)若日後有實際私募價格低於面額之情形,造成累
積虧損增加對股東權益產生影響,將於未來視實際營
運狀況提報董事會決議是否採取減資、盈餘或資本公
積彌補虧損。
(四)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係參考本公司經營績效及未
來展望,並考量本次私募普通股自交付日起三年內,
除依證交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之情事外,不得再行
賣出其流動性受限等各項因素,應屬合理。
六、特定人選擇方式:將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
六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七、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
(一)不採用公開發行募集之理由,係因本公司將以引
進策略性投資人之合作,經由產品技術交流、擴大市
場等效益,快速將本公司新產品導入市場,並提高本
公司獲利,故擬採私募方式向特定人籌募款項,該籌
資具有時效性且有限制轉讓之規定,較可確保長期營
運發展。本次引進之私募數不致影響本公司之經營權。
(二)本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資金用途係用於充
實營運資金提高公司市場競爭力。
八、應募人之選擇方式與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一)應募人之選擇方式與目的:
針對本公司產業轉型及產品迅速切入市場,藉由引進
互相合作之策略性投資人,加速拓展銷售市場。
(二)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引進策略性投資人,將得以協助本公司充實營運資金
以因應產業變化、改善公司經營體質並加速產業轉型
,及爭取較佳、較快之交易條件及切入市場之速度,
並擴大產品市場規模,提升公司之營運績效與獲利。
九、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除依證券交易法第
四十三條之八規定之流通轉讓限制,且須於交付日起
滿三年始得補辦公開發行外,餘與本公司已發行股份
相同。
十、本次私募股票之發行條件、計劃項目、資金運用
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未盡事宜,未來如經
主管機關或因客觀因素環境變更而有所修正時,授權
董事會依規定辦理。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