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大同 本公司收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選派會計師為本公司檢查人
日期:2019-06-25
股票代號:2371
發言時間:2019-06-24 23:53:16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聲請人:羅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8年度司字第17號民事裁定
4.事實發生日:108/06/24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代理人於108年6月24日收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17號民事裁定。
(2)裁定主文略為:
選派施中川會計師為本公司檢查人,檢查本公司如該裁定附表二所示範圍內之
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6.處理過程:無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委任律師依法提出抗告,以維護本公司與全體股東之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