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大同 本公司訴訟代理人告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判決
「原告之訴與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日期:2019-06-14
股票代號:2371
發言時間:2019-06-13 23:07:47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羅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三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鄭豐儀、
欣同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競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新大同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鄭佳佳
被告: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908號民事判決主文
4.事實發生日:108/06/13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訴訟代理人於108年6月13日下午五時許獲悉並告知本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08號民事判決主文。
2.判決主文:原告之訴與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3.原告訴之聲明略為:
「一、被告於民國108年6月17日召開之股東常會,應將討論事項第五、六、七案之
股東提案(即附表一所示三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提案『解任蘇鵬飛獨立董事
之職務』案;新大同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提案『解任劉宗德獨立董事』案;
鄭豐儀、欣同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競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提案『解任獨立
董事吳啟明之獨立董事職務』案)之案由與說明,與董事會提案(即所謂
『委請外部專業人士進行專案查核,以明獨立董事並無股東提案之事由』
部分),分別討論並分別進行表決(含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東會電子投票
平台之電子投票)。
二、被告公司於民國108年6月17日召開之股東常會,應將附表一所示羅得投資
股份有限公司及鄭佳佳之股東提案(即『提前全面改選全體董事,於本次
股東常會後60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選舉新任董事9名(含獨立董事3名)』
案及;『選任陳守煌先生代表公司追訴審計委員會獨立董事蘇鵬飛、吳啟銘
、劉宗德職,因執行業務怠忽職守使公司蒙受有超過19億元損害之連帶賠償
責任』案)之案由與說明均列入該次股東常會議案分別討論並分別進行表決
(含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東會電子投票平台之電子投票)。」。
4.判決理由:今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係宣示判決主文,本公司尚未接獲判決書。
6.處理過程:無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感謝司法公正判決,又本公司董事會一向恪遵法令,亦尊重股東提案權;
今法院駁回提案股東之「本案訴訟」(即提案股東就股東常會提案提出數件定暫時
狀態處分聲請之本案),益證本公司董事會就今年股東常會股東提案之審查與處置,
均屬合法妥適,並符合公司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