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大同 本公司董事會收到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
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來函,要求本公司依法行使歸入權
日期:2019-06-25
股票代號:2371
發言時間:2019-06-24 23:52:41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8/06/24
2.公司名稱: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本公司董事會於民國(下同)108年6月24日收到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
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下稱投保中心)來函,說明本公司股東龍峰國際(香港)
有限公司以本人及利用其他4人名義透過外資投資專戶於106年1月11日至107年
4月24日間買賣本公司股票,依法計算獲有差價新台幣(下同)1,225,988,645元
(根據該來函所載,截至108年6月21日,已有部分金額443,265,434元罹於時效)
。要求本公司應針對該項利益,並加算法定利息,請求該股東將利益歸於公司。
6.因應措施:
(1)本公司董事會於108年1月29日決議針對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
裁罰之違法陸資,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規定,行使歸入權,並委任外部律師事
務所辦理。
(2)本公司委任律師已於108年4月8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對投保中心來函所指之
股東等人提起民事起訴,案由為行使歸入權。
綜上所述,本公司已依法行使歸入權,投保中心來函所指有部分金額罹於時效,
然本公司向法院起訴時間與投保中心來函計算時間基準點不同,將請外部律師
依相關法律規定向法院全力爭取將全部獲利歸於公司,以維護本公司及全體
股東之最大權益。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