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高野 代子公司-富野渡假村(股)公司公告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
持局臺東分局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臺東林區管理處提起國賠
訴訟案
日期:2019-05-27
股票代號:2736
發言時間:2019-05-27 14:03:14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原告富野渡假村(股)公司,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
土保持局臺東分局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臺東林區管理處。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不適用
4.事實發生日:108/05/27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原告富野渡假村(股)公司於民國106年10月14日受到卡努颱風外圍環流及東
北季風共伴效應影響,台東知本地區雨勢不斷,原告飯店後方山壁突然崩
塌,泥水夾雜士石灌破一樓自助餐廳玻璃,並流入地下室致原告飯店內設
備受損及營業損失。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第9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
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及依國家賠償法
第3條第1項、第9條第2項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
民生命、身體財產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請求損害賠償者,以
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
保持局臺東分局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臺東林區管理處,故主張上述
二單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6.處理過程:
本公司委請律師向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原告請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東分局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臺東林區管理處連帶給付損害賠償金額,共新台幣58,691,222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