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長虹 本公司簽訂台北市南港區南港段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日期:2019-05-08
股票代號:5534
發言時間:2019-05-07 18:37:40
說明: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
坐落台北市南港區南港段三小段土地及建物
2.事實發生日:108/5/7~108/5/7
3.交易單位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交易數量:土地6,901平方公尺,折合2,087.55坪;
建物361.36平方公尺,折合109.31坪。
每坪交易價格:土地約為新台幣91萬元;建物約為新台幣18萬元
交易總金額:約新台幣19億元。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
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交易相對人:東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與公司之關係:非關係人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
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
及移轉金額:
不適用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
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不適用
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交付或付款條件:
一、買賣價金,乙方應委託銀行信託部辦理不動產買賣價金信託。雙方並應於
簽定買賣契約同時與之簽訂信託契約,開立信託專戶,買方應將價金存入信託
專戶,由受託銀行自信託專戶依本契約將價金交付賣方。
二、第一期款為買賣總價金之20%,買方應於簽約同時以銀行為發票人之即期
支票交付受託銀行。
三、第二期款為買賣總價金之40%,買方應於土地增值稅單核發日起5日內,
存入信託專戶。
四、第三期款為買賣總價金之30%,買方應於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竣日起
3日內,存入信託專戶。
五、第四期款為買賣總價金之10%,買方應於不動產點交之同時存入信託專戶
並書立銀行撥款予甲方之授權書,交付受託銀行。
契約限制條款:無。
其他重要約定:無。
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
決策單位:
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議價。
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參考鑑價報告及市場行情。
決策單位:董事會。
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
專業估價者事務所名稱及估價金額:
寶源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新台幣1,924,730,320元。
展茂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新台幣1,972,737,113元。
11.專業估價師姓名:
寶源:葉紫光
展茂:張世賢
12.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
葉紫光:(104)宜縣估字第000039號
張世賢:(95)南市估字第000013號
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或不適用
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或不適用
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
不適用
16.估價結果有重大差異時,其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
不適用
17.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不適用
18.會計師姓名:
不適用
19.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20.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無。
21.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投資興建辦公大樓供出售或出租使用。
22.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
無
23.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否
24.董事會通過日期:
不適用
25.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不適用
26.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否
27.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六條規定
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8.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七條規
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9.其他敘明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