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盛達電業 針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本票裁定已提出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
日期:2019-05-03
股票代號:3027
發言時間:2019-05-03 17:06:41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盛達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4788號民事裁定
4.事實發生日:108/05/03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根據民國(以下同)108年4月17日及4月25日發布之重大訊息內容,就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台新銀行」)持盛達電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開立
之本票(以下稱「本票」)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之108年度司票字第4788號民事裁定
部份,因本票僅為本公司履行合約之擔保,而本公司並無任何違約之情形,故台新銀行
所持之本票債權並不存在。本公司除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出民事抗告狀外,並於
108年5月3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目前尚待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對此做出判決。
6.處理過程:不適用。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不適用。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不適用。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