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盛達電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准許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之本票裁定聲請
日期:2019-04-17
股票代號:3027
發言時間:2019-04-17 18:14:30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盛達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4788號民事裁定
4.事實發生日:108/04/17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盛達電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
年6月23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稱「台新銀行」)美金壹仟捌佰萬元,嗣台新銀行
於108年3月21日經提示稱其中美金捌佰伍拾伍萬陸仟壹佰玖拾
壹元壹角未獲付款,並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下稱「臺北地院
」)聲請本票裁定。臺北地院准許上開聲請及自108年3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本公司如不服該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或如
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該裁定後20日內另行提起確
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或本公司認為台新銀行之債權不存在,亦
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6.處理過程:提報董事會。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美金8,556,191.1元。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依本公司今日(108/4/17)臨時董事會開會結果,本公司認為台
新銀行對本公司並不存在本債權,本公司將透過司法途徑,採
取必要法律措施,以保障公司及股東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