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南港輪胎 有關本公司就前協理陳O清索取回扣案另提起民事損害
賠償案判決確定說明.
日期:2019-05-03
股票代號:2101
發言時間:2019-05-03 17:01:12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8/05/03
2.公司名稱:南港輪胎(股)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一、本公司前協理陳O清長期向本公司原料供應商及報關行索取
回扣案,陳O清、張O蕉於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時,
與本公司達成民事和解,由其二人連帶賠償本公司新臺幣
(下同)561,356,141元,該部分賠償金額業已給付本公司。
二、本公司其後發現陳O清另有收受昶O公司回扣59,463,874元,
經另案向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
重上字第918號民事判決,陳O清、張O蕉應連帶賠償本公司
59,463,874元,及自民國105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上開判決業經確定。陳O清、
張O蕉業於108年5月3日依判決給付本公司賠償金
59,463,874元及利息9,041,767元(計算至108年5月3日止
之利息),總計68,505,641元。
6.因應措施:.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