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日勝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100年度現金增資及國內第三次及
第四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計畫變更案
日期:2019-04-23
股票代號:2547
發言時間:2019-04-23 00:58:15
說明:
1.董事會決議變更日期:108/04/22
2.原計畫申報生效之日期:100/12/16
3.變動原因:
本公司100年度現金增資及國內第三次及第四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新台幣
(以下同)3,424,000仟元,係用於支應「板橋浮洲合宜住宅興建工程案」
(以下簡稱浮洲案)及「償還金融機構借款」,其中,作為浮洲案工程使用
之金額為2,374,000仟元,已於102年第二季全數投入使用;償還金融機構
借款則為1,050,000仟元,則已於101年第三季全數投入使用。
(1)浮洲案:因104年發生地下室局部位置龜裂狀況,造成使用執照取
具及交屋作業皆往後遞延,且為進行結構補強修繕,追加發包之
工程款已達「公開發行公司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計畫變更應注
意事項」所訂計畫變更之標準。
(2)償還金融機構借款:係因配合個案實際工程進度及償債時程,而
使實際資金執行進度較原預計進度稍有延後。
4.歷次變更前後募集資金計畫:
一、變更前:
(1)浮洲案:本計畫所需資金總額36,862,893仟元,預計100年第四季~
104年第二季執行工程進度,預計101年第二季~101年第四季支用
募資款項2,374,000仟元。
(2)償還金融機構借款:本計畫所需資金總額1,050,000仟元,預計101
第二季償還金融機構借款。
二、變更後:
(1)浮洲案:本計畫所需資金總額41,673,107仟元,於100年第四季~
107年第一季執行工程進度,101年第二季~102年第二季支用募
資款項2,374,000仟元。
(2)償還金融機構借款:本計畫所需資金總額1,050,000仟元,於101
年第一季~101年第三季陸續償還金融機構借款。
5.預計執行進度:
(1)浮洲案:本計畫募集資金2,374,000仟元,已於102第二季全數投入
,100%執行完畢。
(2)償還金融機構借款:本計畫募集資金1,050,000仟元,已於101年第
三季全數投入,100%執行完畢。
6.預計完成日期:
(1)浮洲案:本計畫已於107年第一季執行完畢。
(2)償還金融機構借款:本計畫已於101年第三季執行完畢。
7.預計可能產生效益:
(1)浮洲案:
A.100~107年浮洲案之90%住宅開發效益已認列營業收入38,058,099
仟元、營業毛利6,558,477仟元及營業淨利1,488,845仟元。
B.108~117年浮洲案之90%住宅加計10%住宅對外出租暨出租期滿後
房地銷售收入之開發效益預估可認列營業收入12,672,036仟元、
營業毛利4,979,242仟元及營業利益4,272,623仟元。
(2)償還金融機構借款:
A.改善財務結構,降低營運風險,節省利息支出,增加資金運用空間。
B.依本案實際清償金融機構借款利率1.97%~4.08%設算,101年度約
可節省利息支出25,415仟元,以後每年約可節省35,140仟元,可
適度減輕財務負擔,提昇償債能力,亦可降低營運風險。
8.與原預計效益產生之差異:
(1)浮洲案:本計畫預估之營收較變更前減少233,535仟元;營業毛利較
變更前減少1,435,930仟元,營業利益較變更前減少5,116,320仟元
,係因本建案因104年發生地下室局部位置龜裂狀況,造成使用執
照取具及交屋作業皆往後遞延,且為進行結構補強修繕,追加發包
之工程款所致。
(2)償還金融機構借款:因修正償還金融機構借款之時程,每年可增加
節省利息支出6,769仟元。
9.本次變更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1)浮洲案:浮洲案在結構補強修繕工程款大幅追加、工程延宕所額外
衍生之成本費用下,變更後之預計效益已與變更前預計效益有所
差異;然而隨客戶交屋作業展開,已於106~107年陸續認列本案收
益並挹注公司之現金流量,對股東權益之影響仍屬正面。
(2)償還金融機構借款:變更後與變更前相較未來每年可節省利息支出
6,769仟元。
10.原主辦承銷商評估意見摘要:
(1)浮洲案:為進行結構補強工程,該公司分別於105年6月、11月、12
月及107年3月董事會決議通過追加發包結構補強修繕工程款
1,502,550仟元、1,750,000仟元、1,008,700仟元及760,000仟元,
合計為5,021,250仟元。原計畫所需資金總額為36,862,893仟元,
因進行結構補強工程,致該計畫所需資金總額增加至41,673,107
仟元,該計畫項目所需資金增加金額合計數為4,810,214仟元,已
達原募集總金額3,424,000仟元之140.49%,達20%以上,符合「公
開發行公司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計畫變更應注意事項」所訂計畫
變更之標準。綜上所述,該公司本次變更計畫主因該公司於104年
地震造成地下室局部龜裂,為進行結構補強工程,產生之追加工程
款所致,故其變更資金計畫應有其必要性及合理性。
(2)償還金融機構借款:該公司於償還借款後立即節省利息支出。101年
度及未來年度約可減少利息支出25,415仟元及35,140仟元,將可緩
和資金調度壓力及節省利息支出。亦可降低利息支出對獲利之侵蝕
,對該公司未來獲利之提昇亦將有所助益,故本次用以償還金融機
構借款預計可能產生節省利息費用、減少營運風險之效益應屬合理。
11.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案業經108年4月22日董事會通過,預計提報108年股東常會追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