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安勤科技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日期:2019-03-26
股票代號:3479
發言時間:2019-03-25 20:13:31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8/03/25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1)以特定職等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之本公司及國內外由本公司直接(間接)轉投資事業持
股超過50%(含)之子公司全職員工為限。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
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服務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
績等,經由董事長核定後,並經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
(2)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
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
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3,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得認購股數為普通股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3,000,000股。
7.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
8.認股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
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
在此限。
時 程 累計可行使認股比例
屆滿二年 20%
屆滿三年 50%
屆滿四年 100%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者
,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離職(含自願離職、留職停薪、資遣及開除):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
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九條第二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
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依法令規定之退休):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退休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
股權利,但若遇有第九條第二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
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但可由董事長或其
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特別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3)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未具
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A.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以
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
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
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B.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
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
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
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5)調職: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
處理。為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
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6)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且其額度不再發行
。
12.履約方式: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履約方式,由本公司以發行新股交付,並依公司法第一
百六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採先發行股票後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1)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換
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
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公司分割、受讓他公司股份、股票分
割、私募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
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拾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 〔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額 × 新股發行股數)/
每股時價〕/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A.「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
股數,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B.「每股繳款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C.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三
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D.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受讓股份過戶完成日前第四十五
個營業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E.「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三、
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F.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G.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2)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若有超過百
分之一點五者,應按所占每股時價之比率於除息基準日按下列公式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 (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
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3)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若本公司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減少股份時,依下
列公式計算其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
發行股數)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1)認股權人除依法定暫停過戶期間及依本辦法第九條第二項所規定之限制期間外,得依
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
理機構提出申請,於送遞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2)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
(3)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
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4)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櫃)買賣。
(5)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二十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已完成轉換股份之股本變更登記。
但遇有無償配股基準日、特別股本變更登記基準日及例行股本變更登記基準日前後不及
二十日的情況,本公司得調整或取消上述例行股本變更登記作業。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1)認股後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原普通股股票相同。
(2)本公司所交付予員工之認股權憑證,每年度於以下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
A.當年度股東會召開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B.自本公司向台灣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與現金
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
準日止之期間。
C.「決定當年度之合併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合併基準日前之期間;或「決定
當年度之分割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分割基準日前之期間;或「決定當年度之
有償配股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起至當年度有償配股基準日前之期間。
D.其他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1)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
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
款辦理。
(2)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及數量、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繳款、換發股票等事
宜之相關作業及各該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人。
(3)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報經主管機
關核准後生效。若於送件審核過程,因主管機關審核要求而須修改時,授權董事長修訂
本辦法,嗣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4)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