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駁回侯尊中請求確認其董事長、總經理
遭解任等決議無效之訴;該判決並確認林宜盛自106年3月28日起
至同年9月15日止為本公司董事長,且確認葉威禮為本公司總經理
股票代號:2724
發言時間:2018-05-25 14:58:57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富驛酒店集團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6年訴字第2231號、106年訴字第2860號、
106年訴字第2861號
4.事實發生日:107/05/25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前於民國(下同)106年3月28日第三屆第13次董事會改選董事長,
由侯尊中改選為林宜盛,嗣由林宜盛召集同年3月29日董事會,會中決議委任葉威禮為
本公司總經理,林宜盛復召集本公司同年4月25日、同年5月9日及同年5月15日等
董事會。侯尊中主張前述106年3月28日改選董事長之決議無效,先向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嗣後提起本件本案訴訟,訴請判決確認本公司前開董事會
決議均無效。林宜盛及葉威禮為保障自己之權利,各自以本公司及侯尊中為主參加被告
提起主參加訴訟,請求確認上開董事會決議均有效、林宜盛與本公司間自
民國106年3月28日起至民國106年9月15日止之董事長委任關係存在,以及葉威禮與
本公司間總經理委任關係存在。
6.處理過程:
本案訴訟及主參加訴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後,
於106年5月24日宣判,經於106年5月25日在司法院網站查得判決主文,
其判決主要內容為:
(1)原告之訴駁回。
(2)確認主參加被告開曼群島商富驛酒店集團有限公司於106年3月28日、
106年3月29日、106年4月25日、106年5月9日、106年5月15日之董事會決議有效。
(3)確認主參加原告林宜盛與主參加被告開曼群島商富驛酒店集團有限公司間自
民國106年3月28日起至民國106年9月15日止之董事長委任關係存在。
(4)確認主參加原告葉威禮與主參加被告開曼群島商富驛酒店集團有限公司間之
總經理委任關係存在。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
(1)侯尊中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保全程序,
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全字第208號裁定暫准侯尊中行使本公司董事長及
總經理職權,嗣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746號裁定予以廢棄並駁回侯尊中
聲請,侯尊中提起再抗告,最高法院以106年台抗字第1226號裁定發回臺灣高等
法院更裁,發回理由係要求臺灣高等法院確認應由何人於該保全程序代理本公司,
刻由臺灣高等法院更行裁定中。
(2)本件為第三屆第13次董事會之爭議,然本公司已於106年9月15日改選全體董監事,
目前由當選之第四屆董監事就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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