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法德藥 公告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107年現金增資
發行股數及延長繳款期間
日期:2019-03-19
股票代號:4191
發言時間:2019-03-19 18:42:04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8/03/19
2.公司名稱:法德生技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本公司107年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年1月10日
金管證發字第1070348684號函申報生效在案。後於108年3月8日經董事會決議
調整發行股數及繳款期間,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年3月18日金管證發
字第1080306766號函核備在案。
(2)發行股數由11,000仟股調整為5,000仟股,發行價格維持以每股新台幣45元
溢價發行,預計募集金額為新台幣225,000仟元,增資計畫資金用途皆維持
不變。
(3)本公司107年現金增資作業時程原訂於108年3月15日募集完成,因綜合考
量市場客觀環境之變動及資金募得之可行性,以期現金增資計畫順利進行,
故延長員工、原股東繳款期間至108年5月31日暨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間至108年
6月15日。
6.因應措施:本公司因調整發行股數及繳款期間致原股東或認股人等可能主張
其權利受損部份,特訂相關補償方案如下:
壹、已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之補償方案:
一、適用對象:
除權基準日(108年1月30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本公司員工及繳納股
款之認股人已依原增資繳款期限截止日(108年3月13日)前繳納股款者。
二、申請期間:108年3月20日起至108年3月27日止(以寄達為憑)。
三、申請方式:
已繳款者因上述變更致無認購意願應提出申請,維持認購意願者免提出申請。
請填具「股款退回申請書」,並加蓋股東原留印鑑(未留存原留印鑑者請檢附印
鑑卡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於申請期間截止日(108年3月27日)前,親自送達或
掛號郵寄 (以郵件送達為準)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
代理部」(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2號5樓,TEL:(02)-2389-2999)
提出申請。若未提出申請或逾期未送(寄)達或前述文件未備齊者,視同維持原
認購意願。
四、擬訂退款計算方式及相關補償方式如下:
1.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如已無認購意願者,
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如下:
認購股款×【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1.07%(註1)/365)】
2.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仍有認購意願者,
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溢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如下:
【(已認購股數-調降後之認購股數)×現增價格】 ×【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
日之天數×1.07%(註1)/365)】
本公司將統一於實際退款日起以支票掛號郵寄方式退回繳交之股款,並
給付自繳款日起至退款日應加計之利息。
註1:利率係以108年3月8日臺灣銀行公告之一年~未滿二年定期儲蓄存款
牌告固定利率計算之。
註2:應退還之已繳股款以新台幣元為計算單位,元以下無條件進位至元;
實際退款日由董事長依法規全權處理。
五、本公司將依據調整後之發行股數,對於已部分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將
就其未繳款部份之股數,補發「現金增資繳款通知書」相關程序如下:
1.適用對象:已部分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
2.繳款期間:108年4月8日至4月12日。
3.可認購股數:持有股數*認股率(76.754703/1000)-已認股數
4.繳款程序:原股東及員工於繳款期間持補發之「現金增資繳款通知書」
至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全國各分行繳納。
六、利息補償金額達新臺幣二萬元者,將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
充保費辦法」之規定扣取補充保費。
七、利息所得之申報、扣繳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
貳、對於未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補發「現金增資繳款通知書」之程序:
本公司將依據調整後之發行股數,寄發「現金增資繳款通知書」相關程序
如下:
1.適用對象:未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
2.繳款期間:108年4月8日至4月12日。
3.可認購股數:持有股數*認股率(76.754703/1000)(視股東意願,重新
評估是否繳款)
4.繳款程序:原股東及員工於繳款期間持補發之「現金增資繳款通知書」
至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全國各分行繳納。
7.其他應敘明事項:
承諾書
法德生技藥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辦理一○七年現金
增資發行新股乙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08年1月10日金管
證發字第1070348684號函申報生效在案。
因綜合考量市場客觀環境之變動及資金募得之可行性,以期現金
增資計畫順利進行,本公司業於民國108年3月8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調降本次現金增資發行股數,與延長原股
東及員工、特定人繳款期間,暨原股東及員工等可能主張其權利受損
部份之補償方案。
本人特別聲明在此募集作業期間,不影響原股東或員工權益。若
原股東及員工提出合理及具體理由主張其權利受損部份,本人願負相
關損失賠償責任。
此致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書人:詹惠如
中華民國一○八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