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仲琦 董事會決議通過買回本公司股票
日期:2018-12-26
股票代號:2419
發言時間:2018-12-26 18:26:20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12/26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935,528,378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7/12/27~108/02/26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0,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13.13~29.36,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4.46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不適用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本公司擬訂於107年12月27日至108年2月26日於集中交易市場買回公司股份計10,000仟股,
買回區間價格為每股新台幣13.13元至29.36元之間,惟股價若跌破買回股份價格區間下限,
仍可繼續買回股份。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仲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七年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
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
辦理。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
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轉讓期間)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
予員工。
(受讓人之資格)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至職滿一年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及由
本公司轉投資事業超過50%之子公司全職員工為限,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
認購資格。
(轉讓之程序)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之庫藏股數額係依員工職等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訂定員工得受
讓股份之權數,並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庫藏股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
素,由董事會依相關規定核定員工認購股數。
計算權數及公式如下:
員工權數=職等權數 X 績效表現權數
員工可認購股數=(員工權數/公司總權數)*當次公司轉讓總股數
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論;認購不足之數額,授權由董事長洽其他
員工認購之;若再有不足,依第五條規定辦理
第六條 庫藏股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
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第七條 本次庫藏股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司
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第八條 本次庫藏股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
份相同。
(其他)
第九條 本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庫藏股,應自買回之日起三年內全數轉讓,逾期
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一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經出席董事11人同意聲明,本次董事會通過買回股份總數,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並不影響
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依承銷商富邦證券之意見,仲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
策過程具合法性,價格區間之訂定及對公司財務狀況之影響在合理範圍內,尚無重大異常情
事。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