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本公司與五龍電動車(集團)有限公司、五龍動力有限公司及
五龍動力投資有限公司間策略聯盟爭議進度說明。
股票代號:5227
發言時間:2023-06-29 17:08:10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2/06/29
2.公司名稱:英屬蓋曼群島商立凱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NA
5.發生緣由:本公司與五龍電動車(集團)有限公司、五龍動力有限公司及五龍動力投資
有限公司間策略聯盟爭議進度說明。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本公司與五龍電動車(集團)有限公司(下稱五龍電動車)、五龍動力有限公司(下稱五
龍動力)、五龍動力投資有限公司(下稱五龍動力投資)於民國(以下同)105年度為建
立長久合作關係,各方完成相互投資以達成資本合作。因本公司於109年8月向五龍
電動車發出提前清償可轉換公司債之請求,然其尚未清償,為確保本公司及股東權
益,本公司於109年9月對五龍電動車透過旗下子公司五龍動力,特別成立之五龍動
力投資有限公司(下稱五龍動力投資)間接持有本公司之私募普通股9,283仟股(110年
下半年完成減資後)申請假處分,由臺灣高等法院裁定,五龍動力投資不得將所持有
本公司之私募普通股為全部或一部分之移轉、設定抵押權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本
公司並於109年12月接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嗣本公司聲請法院命五龍動力
投資不得就其持有本公司之私募普通股9,283仟股(110年下半年完成減資後)行使股
東權利,並於110年4月接獲桃園地方法院執行命令(詳本公司110年4月22日重大訊息
)。
2.嗣五龍電動車於111年2月1日(百慕達時間)經百慕達法院頒令清盤(詳本公司111年2
月2日重大訊息)。為維護本公司股東權益,本公司業已對五龍動力、五龍動力投資
向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提出前述各項違約之仲裁聲請,惟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於112年3
月14日做出仲裁判斷書,駁回本公司之聲請,依據律師法律意見及五龍電動車承認
策略聯盟一事來函所述,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未將五龍電動車列入參加仲裁對象,實
屬有誤,因此本公司已委任律師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並於仲裁判斷前即111年
12月13日另對五龍電動車、五龍動力及五龍投資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已移轉至台
北地方法院審理)就損害賠償等事件提起民事訴訟,截至目前為止尚未開庭。
3.嗣五龍動力投資持仲裁判斷書分別向臺灣高等法院、桃園地方法院聲請撤銷禁止移
轉私募股票與禁止行使股東權利之假處分,前案經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後案則經
桃園地方法院於112年5月2日裁定,准以撤銷禁止行使股東權利之假處分,本公司已
於112年5月18日提出抗告,截至目前為止尚未有進度,故前述兩件假處分仍繼續有
效,五龍動力投資仍不得移轉私募股票與行使股東權利。
4.本公司於112年6月26、27日期間陸續接獲海外律師通知,因五龍集團各公司已進入清
盤,現階段就海外各項法律及保全程序僅能暫停進行。 為確保股東權益,本公司將
視律師建議,在不影響股東權益及符合相關法令規範前提下,適時適當地以重大訊息
方式揭露本爭議案之進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