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公告本公司獨立董事陳敏薰依法當然解任
股票代號:1218
發言時間:2023-05-09 21:40:47
說明:
1.發生變動日期:112/05/09
2.選任或變動人員別(請輸入法人董事、法人監察人、獨立董事、自然人董事
或自然人監察人):獨立董事
3.舊任者職稱及姓名:陳敏薰
4.舊任者簡歷:陳敏薰,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5.新任者職稱及姓名:不適用
6.新任者簡歷:不適用
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逝世」或「新任」):
依法當然解任
8.異動原因:
本公司獨立董事陳敏薰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2項規定
,獨立董事於執行職務範圍內應保持獨立性,依法當然解任。
例舉陳敏薰獨董執行職務違反獨立性之情事如下:
1.111/12/2審計委員會與董事會均同意出售全家股票案後,
竟別有用心,在龍邦大股東的壓力下!?出爾反爾改口聲稱
反對此案;其後更借題發揮反對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有益於
泰山公司發展之議案,有違獨立性。
2.112/4/20審計委員會及5/5董事會兩度配合龍邦公司指示
反對派發股利,罔顧股東權益,違反獨立性。
3.根據客觀事證可知112/4/20其與劉偉龍董事共謀捏造杜英
達獨董遭受恐嚇之不實情節並率警闖入審計委員會會場,帶
走杜英達獨董並聲稱不爽開審計委員會等,違反執行獨立董
事職務之獨立性及未盡董事之忠實義務;中斷審計委員會,
致使本將接續開議之董事會無法進行。於112/5/5召開之審計
委員會等,製造諸多紛擾,侵害公司及股東權益至鉅。
4.112/5/5、5/6連續兩天婉若龍邦公司聘用之人員,大動作
代表龍邦公司召開記者會,不實指摘泰山公司的不是,惡意
詆毀與渠等不同意見之經營團隊與董事,嚴重失去獨立董事
之獨立性。
9.新任者選任時持股數:不適用
10.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10/12/16~113/12/15
11.新任生效日期:不適用
12.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1/7
13.同任期獨立董事變動比率:1/2
14.同任期監察人變動比率:不適用
15.屬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請輸入是或否):否
16.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6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本公司就相關情事與事證,委請外部律師評估,經專業律師分別出具法律意見書二件,
二件法律意見書之評估結果咸認渠之所作所為,確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2項規
定,依法為當然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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